信用卡诈骗罪并不属于我们常说的三类犯罪类别中任何一种类型。实际上,它被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相关的信用卡管理法规,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诈骗活动,从而获取了较大数量金额的行为。从我国最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角度来看,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要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需要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没收其财产。具体来说,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另外,如果有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那么他将会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来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资金。据《刑法》第196条,视情节轻重可处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甚至没收财产。主要情形含伪造、作废、冒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依《刑法》第264条定罪。
二、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进行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倘若具有以下任一项所述情况,则应当被认定为构成违法予以立案追查: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借助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或是过期的信用卡、亦或是擅自利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者;
2.恶意透支,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
所谓“恶意透支”,系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员,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超越规定的透支限额或透支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相关部门两次催收后超过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仍未归还给发卡机构。
对于恶意透支程度较轻、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全额偿还透支款项及其利息,情节显著轻微者,可依法免于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用卡诈骗的立案金额是多少判几年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准则有明确的规定:若恶意透支行为涉及的金额处于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范围内时,应视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被定性为“数额较大”,依照该法律条文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须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当恶意透支行为涉及的金额处于人民币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范围内时,应视为触犯了“数额巨大”的范畴,依据该法律条文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而当恶意透支行为涉及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时,则应视为触犯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依据该法律条文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际量刑过程中,还将充分考虑到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犯罪者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因素。
信用卡诈骗罪,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资金。据《刑法》第196条,视情节轻重可处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甚至没收财产。主要情形含伪造、作废、冒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依《刑法》第264条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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