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有哪些条款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实现后,做出决定的相关部门必须依法裁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对强制措施进行适当调整。那么何种情形下应该解除取保候审?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的具体情况:首先,当取保候审的有效期满了之后。我们知道,取保候审的最长持续时间为十二个月,在期限届满之时,只要案件仍旧未被侦查终结、或者尚未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就应该立即终止执行取保候审。其次,经过严谨的侦查、严格的审查起诉以及公平公正的审判程序,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犯罪行为,又或者其犯罪行为显而易见地轻微影响小,甚至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等情况,也需要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最后,如果案件的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成为了必要,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符合逮捕条件的话,就应当立即结束取保候审,并将其转换为其他相关强制措施,如改为逮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期满、无犯罪或罪行轻微且超时效、案情重大需更严厉措施或符合逮捕条件时,相关部门应裁定解除取保候审,必要时转其他强制措施如逮捕。
二、解除取保候审后的案件怎么办理
当司法系统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时,检察院在执行这一程序之后,对涉及该案的侦查和起诉工作并未因此而中止,反而继续进行。
如果该案件经审查移送至检察院,鉴于收集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检察院有权退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调查,但若经检查确定不存在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检察院享有权力决定不予起诉。
而在确认证据充足并且事实明了的情况下,检察院将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它为相关机构获准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提供了操作空间。
对于那些应当被逮捕的嫌疑犯,如若观察到他们罹患严重疾病或者身怀六甲,以及处于哺乳期教导婴孩的女性,或者其犯罪行为相对较轻者,皆可采取较为宽松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是否需要对方谅解
申请解除保释受许多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并不能被视为决定能否申请解除保释的唯一要素或绝对必要的条件。在决定是否批准某项保释申请时,警方及其相关机构将依据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性命威胁度的判断、预计其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以及他们的身心健康状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权衡。举例来说,倘若犯罪行为的性质较为轻微,同时可能被判处诸如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的刑罚,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缺乏基本自理能力等特殊情况,这些都可以作为申请解除保释的重要理由。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谅解,这无疑能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他们的悔过之意,进而降低对其生命威胁度的评估,从而提高申请解除保释成功的概率。然而,即使无法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只要满足其他相关条件,仍然有可能获得解除保释的批准。总而言之,对方当事人的谅解虽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绝非申请解除保释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期满、无犯罪或罪行轻微且超时效、案情重大需更严厉措施或符合逮捕条件时,相关部门应裁定解除取保候审,必要时转其他强制措施如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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