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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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特定人群,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只有这两类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才能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主体内容是什么

一、贪污罪的主体内容是什么

贪污罪的主体乃为特定范畴之人,其包括了国家工作人员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之人员两类。

首先,所谓国家工作人员,特指于国家机关中担任公务职责之人;

其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之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之人员,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最后,还有其他依据法律规定而从事公务活动之人,同样可归入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主体限定于特定人群,即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之人员。这两类主体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罪的主体包含哪些?

在关于贪污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中,我们明确了其犯罪主体涵盖的主要类别:

首先,国家机构公职人员即在国家机关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官员工资

其次,“准”国家工作人员包含以下三类人群:

第一类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从事公务的职员;

第二类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第三类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公职职责的其它人员。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执行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操作的相关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之内。

通过解析该法条文结构,我们可得出结论:

贪污罪主体有两个关键特点:

首先,他们工作所在的单位须为国家所有或代管,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官方代表;

其次,这些主体必须在履行公职时扮演重要角色,不能只是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因素的个体才能被归入贪污罪的主体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主体是否一样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并非完全相同。具体来说,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涵盖两大类型: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其中包含指在国家机关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其次是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职务身份;至于那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他们之所以具有主体资格,则是由于他们接收到的特定委托。然而,在对这些主体身份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他们所在单位的性质、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职权等多方面因素。

贪污罪主体限定于特定人群,即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之人员。这两类主体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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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认定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三)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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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亲戚是一个政府官员,最近因贪污受贿罪被抓,因为我学的是法律专业,他的家人咨询我他会被判多久,我也不知道,请问刑法贪污罪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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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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