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属于所谓的“案底”范畴。所谓“案底”,通常特指个人先前涉嫌触犯法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纪录。取保候审,则仅仅是一种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必要刑事强制手段。
具体来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在面对尚未被逮捕或者被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为了避免他们逃避后续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严格要求其提供可靠的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量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其拘留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并非“案底”概念。案底指个人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记录,而取保候审仅为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确保被告在审判期间不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取保候审并不构成个人犯罪记录的一部分。
二、取保候审要满足的条件是哪些
以下是申请取保候审所需具备的具体条件:
首先,涉嫌犯下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之罪行者;
其次,涉嫌触犯有期徒刑以上重罪,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者;
再次,尽管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逮捕,然而因患有重大疾病而无法接受羁押者;
第四,虽然依法应当进行逮捕,但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
第五,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详细的讯问和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者;
最后,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仍未能结案,并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律师怎么做的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作为辩护律师,首要任务便是深度剖析事例全貌,主要包括涉罪事实以及证据信息等核心内容。针对这一明确目标,依据相关法规以及事例各个方面实际情况,精心编制取保候审申请书,详细论述涉嫌犯罪者或者被告人完全具备取保候审相应条件,诸如可能被判实行管制、拘留及独立适用某种附加刑;可能需服刑法期超过有期徒刑,但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等等。此外,辩护律师还会全力以赴搜集有助于推进申请取保候审的各类证据材料,例如能够有力证实涉嫌犯罪者或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或者家庭环境存在特殊问题等。一旦向办案机构递交申请之后,辩护律师将积极主动地与办案机关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申请审批的进展情况。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的整个过程中,辩护律师将充分发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竭尽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并非“案底”概念。案底指个人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记录,而取保候审仅为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确保被告在审判期间不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取保候审并不构成个人犯罪记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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