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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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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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案件中,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是实在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者就要负责,除非他们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这个原则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加重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高空抛物人损归责原则是什么

在涉及高空抛物所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案件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当无法准确锁定实际侵权责任人时,可能存在潜在加害行为的建筑使用者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他们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身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这种过错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对受害方举证责任的适当减轻,同时也加大了侵权方的举证责任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案件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当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者需担责,除非能证明非侵权者。此原则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加大侵权者举证负担。

二、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

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死亡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面临着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处罚

若情节轻微,受刑期则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仍需按照相应法规执行。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特定后果的发生,或虽已预见但疏于防范并轻信可以防止的他人死亡事件,侵犯了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高空抛物致行人受伤怎么判

高空抛掷物体导致行人受到伤害,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情节不严重,尚未酿成严重后果,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然而,若该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带来重大损失,那么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量刑时,法官需要全面考虑抛掷物件的高度、所投放物品的危险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伤害结果,同时还要关注抛掷者的主观过错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能证实抛掷者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其量刑可能会相应减轻;反之,若被认定为故意为之,则量刑将会加重。除此之外,抛掷者还必须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等。

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案件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当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者需担责,除非能证明非侵权者。此原则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加大侵权者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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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建筑物抛物伤人案中,通常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规定,若无法直接找出侵权者,除非能证明自己与此事无关,否则所有相关人员都要对损害负责,进行赔偿,以此保障受害人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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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若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的,由可能加害者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一)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二)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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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被砸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的问题
[律师回复]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方面的内容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要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要如何适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一般规定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法条、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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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法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会被推定为有过错并需要承担责任。在难以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者能够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建筑物内的可能加害居民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有力地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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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询问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协助变更强制措施等服务,不过这些服务的费用是根据具体案件而定的。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相关机关需要及时告知其委托权。在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如果提出请求,相关机关需要及时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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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有一个堂姐在楼上居住的时候,有一天讲一个矿泉水瓶子扔在楼下致人死亡了,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判什么
[律师回复] 过失致人死亡,在阳台搬东西,可以也应当预见阳台上的东西会被碰落,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避免,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情节不严重,可以轻判
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高空坠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
2、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3、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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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业主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高空抛物伤人,被整栋楼的业主都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否则的话,就会推定业主有责任。这叫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花氦羔教薏寄割犀公篓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患方出现不良后果的责任归谁承担,是处理医疗纠纷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责任归谁承担的最基本的准则就是归责原则,它直接关系着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举证内容的确定.因此,应正确认识和划分医疗纠纷中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做一法定划分,否则法理不清,归责错误,必将造成诉讼的任意性和投机性,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医疗行为的性质上讲,都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况且医疗行为并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医疗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来执行,显然是不利于对于患者的保护的,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其经济和精神上都是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的,加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让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是很困难的。而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举证能力远大于患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显然以诉讼为前提,但在未发生诉讼前,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呢无论从的善良风气和法律规定的知情权来说,医疗机构都对此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医疗过错。但这一过错又存在于损害发生以后,是否应该以此为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这样在适用补偿性赔偿时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以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  除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外,医疗过错还应包括专家责任中违背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以及违背委托人所给予的信赖、信任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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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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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最近我们老是新闻上听得高空抛物造成人受伤的,那么高空坠物怎么归责原则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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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以上就是高空坠物免责的相关资料。对于高空坠物来说,一般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以下三种情况内,可以免责。“可能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找出实际加害人;可以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证明不可能是自己;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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