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内容和规定
关于骗取贷款罪这一犯罪类型,其具体含义是指行为人通过采用欺诈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导致这些机构遭受严重损失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该罪名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犯罪主体通常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相关单位;
其次,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确知道自身的欺诈行为将会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安全产生威胁,同时还期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后果的发生;
再次,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
最后,在客观方面,骗取贷款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为通过欺诈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因此给这些机构带来了严重损失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系指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从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造成其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骗取贷款罪的完整定义。
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如何区分?
或许您频繁听闻骗取贷款罪及贷款诈骗罪,这两者固然因犯罪行为涉及贷款范畴而在表面上呈现相似之处,然而实质上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实际界定之间仍存在巨大差异。
骗取贷款罪,即通过欺诈手法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予之贷款,由此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至于贷款诈骗罪,则是以无法归还为目的,恶意侵占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且数额相当之大或伴随有其他严重情节者。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骗取贷款罪,系指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从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造成其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骗取贷款罪的完整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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