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犯罪并非行为犯之范畴,而实则为结果犯。换言之,所谓骗贷犯罪,乃是以虚假陈述及掩盖事实等欺诈手法获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借贷资金,对这些金融机构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又或者存在其它严重情节之人的违法行为。在对这类犯罪进行法律定性时,关键在于其所导致的具体后果。若仅有实施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然而并未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亦无其它严重情节者,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构成骗贷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贷犯罪属结果犯,非行为犯。它以欺诈手段从银行或金融机构骗取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情节方构成违法。法律定性聚焦于实际后果:若无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仅实施欺骗行为,通常不构成骗贷犯罪。
二、骗取贷款罪怎么判
本罪名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其犯罪定义为个人或团体通过欺诈的手法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服务,从而给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影响后果的行为。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所谓“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服务,最终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严重损失或出现其他严峻情况的行为。
对于实施此类行为的犯罪分子将采取严厉打击措施,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之外,若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产生其他特别严重的负面影响情形时,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当此类欺诈案件涉及到企业组织时,相关单位也将受到法律严惩,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且应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骗贷犯罪属结果犯,非行为犯。它以欺诈手段从银行或金融机构骗取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情节方构成违法。法律定性聚焦于实际后果:若无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仅实施欺骗行为,通常不构成骗贷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