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利用职务之便回收回扣这一行为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体而言,该罪名涉及虚构事实、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特定对象谋取个人利益,且其涉案金额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即“数额较大”。
然而,若行为人仅是借助于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例如对环境的熟悉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掌握以及行动自由度高等)来获取财物,而并非直接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影响力,那么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职务便利回收回扣,若涉及虚构事实、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谋取私利,且金额较大,可能触犯《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仅利用工作便利,如熟悉环境、掌握信息等,未直接动用职权,则不构成此罪。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哪些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擅自滥用职位于自己谋求私利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上意味着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相关的种种方便条件。
这种“职权”是指个人在其职务和岗位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实际权力;
而提到的“便利状态”并不等同于直接行使职务或岗位的权限,它更倾向于是借助个人享有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是通过他人的职务或地位上所获得的便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利用职务之便贪占罪名怎么判
在职业岗位上不当使用其职权谋取私利行为,极有可能触及法律层面的贪污犯罪问题。对于该类型犯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者所涉及的贪污钱款数额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判断。若贪污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贪污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然而,如果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另外,如果贪污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最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所有情况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的种种表现,例如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协助破获相关事例,也将对最终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具体定罪量刑,必须要全面考虑到事例中的各种证据以及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利用职务便利回收回扣,若涉及虚构事实、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谋取私利,且金额较大,可能触犯《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仅利用工作便利,如熟悉环境、掌握信息等,未直接动用职权,则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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