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后还需要偿还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浏览10w+
沈园律师
沈园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并不意味着偿债责任的消失。具体的偿债方式会根据重整计划而有所不同。重整的目的是调整债务结构和经营策略,帮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我们会对债务进行精细分类,制定重整计划时严格依法进行,明确偿还方式、期限和金额,以确保企业能够重生并履行偿债义务。
破产重整后还需要偿还债务吗

一、破产重整后还需要偿还债务

在申请并成功实施了破产重整后,企业仍旧必须面对偿还债务的责任。

然而,偿还的具体方式与程度会因为特定的重整计划而呈现出各自的差异性。进行破产重整的根本宗旨,旨在通过对债务结构以及经营策略等方面的调整,从而使得企业重新焕发活力。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对债务进行细致入微的分类处理。通常情况下,经过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所制定的重整计划,将会明确规定债务的偿还方式、期限以及金额等相关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仍需承担偿债责任,具体方式依重整计划而异。重整旨在调整债务结构与经营策略,激发企业活力。我们精细分类债务,重整计划严格依法制定,明确偿还方式、期限及金助力企业重生。

二、破产重整后新发现的债务如何处理?

(一)涉及到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及相关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工伤赔偿费用、丧葬抚恤费用,同时也涵盖了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应全额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偿经费;

(二)破产人需承担缴纳的潜在债务,除了上文提到的多种费用外,还包括企业应向员工个人账户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政策上明确要求所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各种补偿金;

(三)除上述已提及的各项债务之外,破产企业还存在各种未偿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未全额缴付的税务款项;

(四)最后一类,即为通常意义上的破产能赔偿的债务,例如破产企业对供应商或债权人所欠账款。

破产财产无法完全甚至部分资产去偿还优先考虑的债务时,其赔偿责任将依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重整后债务谁来还

在完成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债权债务的承负方乃完全视乎具体事例而定。通常情况下,针对重整方案中,对于债权债务的清偿皆会有周详的策划与设定。在这个破产重整的艰辛历程里,各级法院会依法指派管理机构对负债企业进行全面的托管和运营处理。管理团队将会全力策划并拟订出一份详实的重整计划书,这份计划可能包含了诸如债务削减、还款期限延长以及债权转换为股权等等多个创新的解决途径。如果成功地执行重整方案,这家负债企业便有望重新步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同时其所负担的各项债务也应当依照重整计划中的相关约定陆续予以偿还。倘若重整方案最终未能获得通过,那么这家负债企业很可能就会面临破产清算的命运,届时其所负担的各项债务将依据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破产重整这一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其具体实施情况必须要以法院的最终裁决以及重整计划书为准绳。

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仍需承担偿债责任,具体方式依重整计划而异。重整旨在调整债务结构与经营策略,激发企业活力。我们精细分类债务,重整计划严格依法制定,明确偿还方式、期限及金助力企业重生。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1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破产重整后还需要偿还债务吗
一键咨询
  • 130****65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7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8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4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0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8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3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3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2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7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0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4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4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6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7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破产重整后债务还还吗
破产重组时,企业的债务偿还责任仍在。企业想要获得重生,就得靠破产重组这一步棋。破产重组,就是企业的生死牌,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债务结构等,让企业恢复生机。在债务处理方面,会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方案,比如豁免部分债务、延迟偿还或者创新重组方式等,这样既能保证企业的生存,又能让企业继续发展。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破产重整债权债务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二、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 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2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重整债务谁来偿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重整债务谁来偿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三、其他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一些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破产重整债务如何偿还
破产重组是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重中之重,而破产重整债务如何偿还的问题又是破产重组的重中之重,妥善处理好企业破产重组的债务问题能够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重获新生,今天我们着重讲解企业破产重整债务如何偿还的问题。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破产重整时债务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时债务怎么办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规定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这个规定只能适用到期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已经确定,不论是债权人参与清偿,还是保证人参与清偿,对于保证人的负担是一样的,而如果债务未到期,虽然债务人的债务视为到期,但不能因此认定保证人的债务也到期,所以,债权人只能先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对此,没有争议,而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担保,此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是否也提前到期,普遍的观点是不能提前到期;相应的,如果债务没有到期,保证人破产,此时普遍的观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能视作提前到期,以保证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对于保证人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提前到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1
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1
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1
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1
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2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重整时债务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重整时债务该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时债务怎么办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规定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这个规定只能适用到期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已经确定,不论是债权人参与清偿,还是保证人参与清偿,对于保证人的负担是一样的,而如果债务未到期,虽然债务人的债务视为到期,但不能因此认定保证人的债务也到期,所以,债权人只能先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对此,没有争议,而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担保,此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是否也提前到期,普遍的观点是不能提前到期;相应的,如果债务没有到期,保证人破产,此时普遍的观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能视作提前到期,以保证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对于保证人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提前到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1
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1
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1
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1
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债务人能申请破产重整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人能申请破产重整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吗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时的材料
1、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等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名单、股权比例、公司治理结构等
2、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现有经营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包括: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等,如果财产权属存在争议,应予以说明;
(2)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的名称、具体联系方式、债务种类性质、担保性质、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情况、偿还情况等;
(3)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名称、具体联系方式、债权种类性质、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和催讨情况、偿还情况等;
(4)债务人的关联企业的名单及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说明;
(5)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6)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各年度审计报告概略;
(7)债务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相关资料;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情况;
(9)债务人缴纳税款的情况说明;
(10)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
(11)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人同意申请破产重整的决议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
(12)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职工安置方案
4、债务人具有破产重整必要性的情况说明
5、债务人具有破产重整可行性的情况报告
6、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时,应当提交出资人权益调整初步方案
7、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与破产重整有关的材料
破产重整时债务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重整时债务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时债务怎么办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规定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这个规定只能适用到期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已经确定,不论是债权人参与清偿,还是保证人参与清偿,对于保证人的负担是一样的,而如果债务未到期,虽然债务人的债务视为到期,但不能因此认定保证人的债务也到期,所以,债权人只能先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对此,没有争议,而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担保,此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是否也提前到期,普遍的观点是不能提前到期;相应的,如果债务没有到期,保证人破产,此时普遍的观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能视作提前到期,以保证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对于保证人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提前到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1
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1
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1
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1
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破产重整债务谁来偿还?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重组的话都是由公司本身的财产来进行承担,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是未实际出资或者出资未达到股东《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那么则会要求该股东来进行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破产重整时债务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重整时债务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时债务怎么办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规定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这个规定只能适用到期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已经确定,不论是债权人参与清偿,还是保证人参与清偿,对于保证人的负担是一样的,而如果债务未到期,虽然债务人的债务视为到期,但不能因此认定保证人的债务也到期,所以,债权人只能先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对此,没有争议,而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担保,此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是否也提前到期,普遍的观点是不能提前到期;相应的,如果债务没有到期,保证人破产,此时普遍的观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能视作提前到期,以保证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对于保证人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提前到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1
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1
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1
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1
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二、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
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破产重整后债务还好吗
企业破产重整,债务会有变化。企业得根据《破产法》搞重整方案,规划债务重组,让企业能重新启动。关键是优化运营和资产配置,恢复赚钱能力,提高还债能力。在这过程中,债务可能会减免、延期或搞新的重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吗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时的材料
1、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等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名单、股权比例、公司治理结构等
2、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现有经营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包括: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等等,如果财产权属存在争议,应予以说明;
(2)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的名称、具体联系方式、债务种类性质、担保性质、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情况、偿还情况等;
(3)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名称、具体联系方式、债权种类性质、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和催讨情况、偿还情况等;
(4)债务人的关联企业的名单及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说明;
(5)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6)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各年度审计报告概略;
(7)债务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相关资料;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情况;
(9)债务人缴纳税款的情况说明;
(10)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
(11)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人同意申请破产重整的决议文件,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人无法履行职责的除外;
(12)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职工安置方案
4、债务人具有破产重整必要性的情况说明
5、债务人具有破产重整可行性的情况报告
6、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时,应当提交出资人权益调整初步方案
7、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与破产重整有关的材料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2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三、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的调查。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 3、选任检查人。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 (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 (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 (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的条件: (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 (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破产重整后债务谁来还
破产重整后,债务偿还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明确。在重整阶段,通常会出台重整计划,详细规划债务的清偿方式。原企业可能需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或者通过引入新的投资、处置资产等方式来清偿债务,以确保债务处理的有序进行。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二、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
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要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债权利息要怎样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二、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
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要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债权利息要怎样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
破产重整债权利息怎么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一、重整与破产清算、和解的关系
接到破产申请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的监督指导之下成立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破产案件的事项。但是在启动破产程序以后,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应被宣告破产。从破产程序启动到正式宣告破产之前应当确定一段法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整也可以申请和解。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申请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二、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债权人的表决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破产法应当对表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重整方案制定之后,应当提交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通过重整方案。但如果重整方案存在问题的话,也有权予以拒绝。重整方案一旦生效,则对全体利害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重整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法。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三、重整中的股东参与
陷于困境的企业的重整,并不是单纯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股东的利益,为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必须让股东也参与到重整程序之中。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出资人参与,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方案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当重整计划不能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组别(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一致通过时,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
四、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内,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重整开始后,如果允许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清偿其债权的话,则债务人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重整就无法进行。但是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应采用何种程序,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实行自动中止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采取裁定主义,即介入重整程序后必须由作出裁定,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本来就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效力,债权人通过的重整协议不能当然对担保物权人产生效力,要阻却担保物权的效力还必须通过一个专门的程序,即由作出裁定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一旦裁定生效,重整程序启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优先受偿而必须按照重整计划实现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冻结后,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应给予补偿。一是因延期清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清偿;二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利益时,担保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担保物权。重整计划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债权人等都产生拘束力。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终止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企业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实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后还需要偿还债务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