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面临刑事审判之后,其依然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尽管刑事判决乃是对于违法行为应受之刑事惩罚,然而,赔偿却属于对受害人为因被告罪行而蒙受损失所作的民事补偿,这两者之间并无任何冲突或排斥关系。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因为被告的犯罪行为而承受了物质上的损失,他们有权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寻求赔偿。举例来说,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方面的损失,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须依法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个人经刑事审判后,仍须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刑事惩罚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前者针对违法,后者补偿受害损失。受害人常因犯罪行为遭物质损害,可通过民事诉讼求偿。如故意伤害案,被告在担刑责时,也需赔偿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
二、被判刑了还可以保释出来吗
依据现行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旦涉案人员已被判处相应刑期,通常情况下便无法办理保释手续。
然而,为了保证其在判决后得到适当的待遇和安排,可以遵循法律的规定,对于某些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适用假释这一特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限制方式;
另外,若案件疑似符合一定条件且案情清晰明了,则可考虑适用非羁押性执行模式,即监外执行。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并非简单意义上的保释,它意为罪犯在狱外,而非囚室内,在家中指定场所接受刑期。
而保释制度亦称作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机制,是指公安部门、检察机构以及法院在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上签发保释令或保证金支付单据,同时发放保证责任书以确保其随时在场,不许逃避侦查、公诉及审判工作的一种被拘束性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被判刑了还会判刑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判定为犯罪的单个行为,其在被依法定罪之后,并不会再次受到惩罚。这一原则,即“一事不再罚”,正是现代法制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被告人人权不受侵犯,以及防范司法机构可能出现的滥权现象。然而,即便在服刑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原先的判决存在某些错误,也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与裁决。总的来说,一旦被判定有罪并开始服刑,通常情况下将不会再次面临刑事处罚,但具体情形仍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个人经刑事审判后,仍须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刑事惩罚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前者针对违法,后者补偿受害损失。受害人常因犯罪行为遭物质损害,可通过民事诉讼求偿。如故意伤害案,被告在担刑责时,也需赔偿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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