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谁批准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权限主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公安机关如若发现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则可进行刑事拘留:
1.该犯罪份子正在积极筹备犯罪活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亲眼指认其为罪犯;
3.在犯罪分子的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4.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
6.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而在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以上任一情形且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则应由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权限主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行使。公安机关若发现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存在预备、实行犯罪、被指认、企图逃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可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二、被刑事拘留的人可以接电话吗?
被指控有罪而正处于刑事拘留状态之人依然享有电话通讯权。
在其羁押期间,如果得到办案机关的许可,并且经过公安局的批准,他们有权与他们最近的亲戚进行信件往来甚至见面交流。
对于那些人民检察院已经决议对之提起诉讼的案件,关押中的犯罪分子在接收到起诉书副本的那一刻起,便可与其指定的监护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进行面谈及信息互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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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拘留律师会见了能不能保释了
在刑事拘留程序中,律师的会面并不必然等同于当事人将能够获得保释(即取保候审)。保释是基于以下条件作出的裁决: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其他独立适应的附加惩罚;可能被判处罚金以上的有期徒刑,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威胁;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或是怀孕或是正在哺乳期的人群,即使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以及在羁押期结束时,事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律师会面之后,他们将会依据所掌握的事件信息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保释的条件,然后向负责本案办理的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取保候审的最终批准与否,则应由办案机关依据事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决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权限主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行使。公安机关若发现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存在预备、实行犯罪、被指认、企图逃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可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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