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实施过程中,债权债务抵销这一概念指的是,在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将两者所负担的债务在同等额度范围内予以互相抵消来平衡彼此间的经济关系。举个例子来说,假如破产企业拖欠了某债权人一笔数额较大的货物款项,而同时该债权人也对破产企业欠下了一笔与其货款金额相当的服务费用,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便可进行相应的抵消操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抵消方式具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要求以及特定的操作条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性,并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抵销指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互负债务时,可依法在同等额度内抵消债务,平衡经济关系。如破产企业欠货款,债权人欠服务费,符合条件可抵消。但此操作需严格遵循法律,确保程序公正,保护各方权益。
二、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是哪些
1、所谓“破产追回权”乃就其设立目的而言,旨在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设定的最高比例清偿要求。
具体来说,此种权利赋予破产管理人以权力,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所实施的特定期间内损害债权人权益且视为无效的行为进行审查与否定,进而将其转移的财产进行追讨归还。
2、借助于追回权的行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从而使得债权人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回报,实现利益最大化。
换言之,通过破产管理人员有效运用追回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债权人的回报。
3、需要明确指出,行使追回权不仅是管理人的法定权力,更是其应尽的职责所在。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充分了解并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依法依规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为债权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利益。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在涉及到房地产买卖交易的破产程序中,关于购房者的定金能否得以全额退还这个问题,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实际上,当开发商陷入破产困境时,定金的退还与否将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首先,我们需要审视购房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定金可以被退还给购房者,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理。从法律层面来看,如果开发商的破产是因为其自身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得购房者的购买目的无法达成,那么购房者有权向法院申请退还定金,并且该笔款项还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然而,如果购房者本身也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那么此时定金有可能无法得到全部退还。总的来说,对于定金是否能够退还的问题,我们必须要结合购房合同的具体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约状况以及破产清算的相关法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抵销指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互负债务时,可依法在同等额度内抵消债务,平衡经济关系。如破产企业欠货款,债权人欠服务费,符合条件可抵消。但此操作需严格遵循法律,确保程序公正,保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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