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条款,凡在生产或销售环节中故意掺杂、掺入有害而且不具备食用价值的非食品原物料者,或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前提下,依然销售这类含有有害、有毒成分的非食品原物料制成的食品者,均应受到为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若此类行为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被判处为期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责任。而当这些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出现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时,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为一种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其刑罚的裁量,将会充分考虑到销售的数量、所带来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巨大,给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伤害,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那么犯罪人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依据《刑法》,生产、销售掺杂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有害仍销售者,处五年下徒刑及罚金;致人重伤或情节严重者,处五至十年徒刑并罚金;致人死亡或情节极严重者,依法严惩。量刑综合考虑销售量、危害程度及主观恶意,对危害大、数量多者严惩不贷。
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之犯罪乃指食品销售人员违背了国家施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蓄意将毒性及有害性物质添加至其所销售的食品之中,或者明知产品内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然予以销售的严重违法行为。
该罪名的法律构成要素颇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法益受到了双重侵犯,它不仅直接危害到国家对食品卫生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及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构成了一种复合型犯罪。
其次,本罪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亦十分明确,即实施人必须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行为,例如,在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明知食品内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依然进行销售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社会成员,既包括合法经营的食品销售商,也包含未经允许的食品经营者,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便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表现为故意,且往往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
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感念范畴。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500元有罪吗
众所周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且不论其销售金额大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若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或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且这些情况足以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发生时,则该行为人便会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即使行为人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仅为区区的500元,也同样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依据《刑法》,生产、销售掺杂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有害仍销售者,处五年下徒刑及罚金;致人重伤或情节严重者,处五至十年徒刑并罚金;致人死亡或情节极严重者,依法严惩。量刑综合考虑销售量、危害程度及主观恶意,对危害大、数量多者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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