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骗取手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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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骗取贷款案件中,不法分子的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他们会编造一些听起来很诱人的项目,还会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伪造各种经济数据来迷惑金融机构。除此之外,他们还会制造假合同、报表、产权证明等,误导金融机构。更有甚者,会通过行贿、给回扣等方式,来诱惑内部人员违规放贷。这些手段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欺骗来非法获取贷款资金。
骗取贷款罪骗取手段是什么

一、骗取贷款罪骗取手段是什么

在涉及骗取贷款犯罪的案件中,不法分子常用的骗取手段主要包括但不仅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他们可能会通过虚构具有诱惑力的投资项目,编撰虚假的经济效益数据以及过分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等等手法,来蒙蔽金融机构并成功获取贷款。

第二,他们可能会通过制造或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财务报表、房产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使得金融机构误以为这些材料所展示的内容是真实可靠的,从而错误地认为他们具备了良好的贷款申请资格。

第三,他们也可能会采用行贿回扣等非法手段,引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违规发放贷款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案件中,不法分子常用手段多样:虚构诱人项目,夸大偿还能力,伪造经济数据;制造假合同、报表、产权证明等误导金融机构;甚至行贿、给回扣,诱使内部人员违规放贷。这些手段旨在欺骗,以非法获取贷款资金。

二、骗取贷款罪怎么判刑

针对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既遂情况,其量刑标准如下:

1.当行为人实施此类犯罪时,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将面临着处以罚金或单处罚金等附加刑罚;

2.若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特别重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则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必须缴纳罚金;

3.若是单位实施了此类犯罪,那么该单位将会被判处相应的罚金,而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会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骗取贷款案件中,不法分子常用手段多样:虚构诱人项目,夸大偿还能力,伪造经济数据;制造假合同、报表、产权证明等误导金融机构;甚至行贿、给回扣,诱使内部人员违规放贷。这些手段旨在欺骗,以非法获取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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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检察人员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就是说,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157条还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况作了两项具体的规定,一是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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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起诉到开庭的期限一般是多长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二、审查起诉的步骤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特别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
  5.补充侦查。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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