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还款后如何起诉借款人责任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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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追回垫付款项。但要注意搜集担保协议、还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已履行义务。在诉讼前,需要明确主张,包括本金、利息以及追债费用。此外,还需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严格遵循诉讼程序。
担保人还款后如何起诉借款人责任纠纷

一、担保人还款后如何起诉借款人责任纠纷

作为担保人有权利在承担归还欠款的法律义务之后,采取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的策略来向借款人索回所垫付的款项。在此过程中,担保人必须首先搜集到与案件有关的充分证据,例如担保协议、还款收据等等,以此来证实自身确实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担保人应当明确自身的诉讼主张,也就是要求借款人偿还其代为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要承担因为追讨欠款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在向法院递交诉状和相关证据资料时,担保人应该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且严格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追回垫付款项。需搜集担保协议、还款收据等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诉讼前需明确主张,包括本金、利息及追债费用。选择有管辖权法院,严格遵循诉讼程序。

二、担保人还款后怎么追偿

我国现行法律程序明确规定,作为第三方担保人在代为清偿了债务人所欠付的债务之后,其具有依法主张向债务人获取赔偿金或者对等补偿权益的法定权利框架,这便是所谓的追偿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仍然未能履行清偿义务,这便赋予了担保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以实现债权保障目的的合法手段。

关于如何进行此类必要诉讼行为,以下几点需特别留意:首先,起诉方须是与案件相关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

其次,须明确被告方具有法律责任;

再者,应有具体而精确的诉讼主张及事实依据、理由阐述;

最后,必须确认该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位于受案法院管辖区之内。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担保人还款怎么追讨欠款

作为一名担保方代表债务人垫付了债务之后,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来追回所付的欠款:首先,您可以尝试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敦促他们尽快偿还您所垫付的款项。为了确保双方权益,您还可以考虑签署一份详细的还款协议,明确约定还款的具体时间以及还款方式。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依据您所提供的代偿相关证据,例如还款收据、担保合同等等,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您还可以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备其隐匿或转移资产。假如被起诉的债务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您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追索欠款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因此您应该在这个期限之内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作为担保人,在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您还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已经替他支付的本金、利息以及因为代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追回垫付款项。需搜集担保协议、还款收据等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诉讼前需明确主张,包括本金、利息及追债费用。选择有管辖权法院,严格遵循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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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选择恰当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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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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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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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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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还款能力丧失: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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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纠纷律师费怎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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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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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 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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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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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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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六)办理二审诉讼案件
(1)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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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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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戴某于12月29日向顾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胡某”字样,其中关于担保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负担保责任。
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另查明:顾某于初向借款人戴某索要借款,但是戴某无力偿还,但是顾某主张曾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并无证据证明。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在担保人并未就担保期限提出抗辩时,能否依职权审查担保期限?
二、本案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何时起计算?
关于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除斥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二者的区别有许多,笔者仅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关于
第二个问题,首先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本案的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呢?《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
结合本案的事实,顾某有权自向借款人戴某第一次索要借款时两年内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权利,而并不是像约定的“至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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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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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涉及到除斥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二者的区别有许多,笔者仅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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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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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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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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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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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纠纷有哪些?
1、约定的利息过高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2、没有担保还款。3、借据、收据不规范借贷双方提交的借据、收据往往写的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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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借贷纠纷和合同纠纷,个人借款纠纷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如何处理借贷纠纷和合同纠纷,个人借款纠纷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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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戴某于12月29日向顾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胡某”字样,其中关于担保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负担保责任。
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另查明:顾某于初向借款人戴某索要借款,但是戴某无力偿还,但是顾某主张曾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并无证据证明。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在担保人并未就担保期限提出抗辩时,能否依职权审查担保期限?
二、本案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何时起计算?
关于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除斥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二者的区别有许多,笔者仅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关于
第二个问题,首先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本案的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呢?《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
结合本案的事实,顾某有权自向借款人戴某第一次索要借款时两年内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权利,而并不是像约定的“至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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