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及第六百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的保证人所肩负的职责范畴,除了包含主债权之外,还涵盖了该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同时,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提供反担保之请求,这表明当债务人未尽到履行债务之义务时,保证人有必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与实现。因此,毫无疑问地,保证人需对借款合同纠纷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不可推卸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期限吗
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若在合同中已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则需依照约定的期限予以执行;
如无相关条款的约定,那么期间应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结束之日算起,持续长达六个月之久。
对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否有保证期间的约定,这是允许自由协商的。
但请注意,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要短,或是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结束,则该行为将被认为是无效约定。
如果并未进行任何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应是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结束之日算起,持续长达六个月之久。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在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上,通常包括以下要点:
1.担保的范围应当涵盖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2.担保责任的内容可分为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大方面,具体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
所谓“代为履行”,即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该项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的法律规定
在一般保证制度下,若债权人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请求,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该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维持六个月之久。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下,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同样地,保证人也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协商确定担保期限,但如双方未达成协议或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则担保期限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维持六个月之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情况,担保期限均不得因为任何原因而产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和第六百九十一条,借款合同担保人的职责不仅限于主债权,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需费用。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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