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以职务便利为手段,擅自将所在单位资金挪作私自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之用,且此种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该罪名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挪用的资金属于所在单位,而恶意地将其占为己有;
再者,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对其资金使用权和受益权的侵犯;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资金挪作私自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资金私用、借他人,数额大且未能在三个月内偿还,或用于盈利、非法活动。构成要件包括职务便利、挪用行为、数额较大及非法目的。
二、挪用资金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针对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中,其所侵犯的客体主要体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资金享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两个核心要素;
从客观角度来看,此类案件通常表现在行为人通过其职权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拥有的大量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进行私人借款活动,从而使单位遭受损失;
而在主体资格的要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为各类型公司、集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合格员工;
至于主观心态方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意图通常是故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7年追回怎么判
关于涉及挪用资金罪的事例呈现出已进行了为期七年的刑罚审判的情形,倘若在此之后成功地追回大部分或全部资金,那么这个因素将在酌情减少刑罚的过程中扮演一个重要角色,然而,先前所判定的七年刑期通常并不轻易改变。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能够在法院做出判决后积极采取行动,成功地追回了资金,这无疑将对其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所谓“减刑”,是指那些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当他们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构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然后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判刑罚进行适当减轻的一种刑事司法程序。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以及假释的条件,都需要全面考虑到罪犯的悔过表现、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追回资金的数额及其占比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最后的裁决权仍然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中。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资金私用、借他人,数额大且未能在三个月内偿还,或用于盈利、非法活动。构成要件包括职务便利、挪用行为、数额较大及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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