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发生之后,受害者有权利提出赔偿诉求。该种行为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加剧了对当事人所受伤害程度的影响。因此,在此类情形之下,受害人有权申请获取生命权、健康权损害赔偿以及财产损失补偿。对于人身伤害赔偿部分,其中应包含疗养费用、看护费、误工补偿及伤残赔付等诸多内容;而财产损失补偿,主要针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汽车等相关财产的毁损状况进行评估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肇事逃逸后,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违反法律加剧伤害,可申请生命权、健康权及财产损失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含疗养、看护、误工及伤残补偿;财产损失补偿评估事故导致的汽车等财产毁损。
二、肇事逃逸可以分为什么类型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类型,总共有八个常见类别:
第一类是在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驾驶车辆或者放弃所驾之车,逃离事故现场;
第二类是此类当事人自认为对事件不负有责任,选择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第三类是此类当事人存在酒驾或无证驾驶等嫌疑,即便报警之后也不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反而在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方才回来;
第四类是此类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进行报警并且无故离院;
第五类是在此种情况中,当事人把伤者送至医院之后,为伤者或其家人留下虚假的姓名、地点以及联络方式之后便离去;
第六类是此类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的藏匿行为;
第七类是当事人在离开现场时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却有证据显示他们应该知道此种事情确实已发生;
第八类是当事人和对方经过协调一直无法达成共识,或者未经过协商就支付的赔偿金额显得明显不足,当事人并未留下真实的个人资料,却被证实有强行离开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肇事逃逸可不可以走保险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选择逃逸,将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提供相应的赔偿。这是因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交通肇事逃逸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往往会被视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违背以及对诚实守信原则的背离。然而,如果能够证明逃逸并非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并且并未对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保险理赔所必需的条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仍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但是,此类情形实属罕见,并且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撑。总而言之,交通肇事逃逸极有可能导致无法通过保险途径获得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后,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违反法律加剧伤害,可申请生命权、健康权及财产损失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含疗养、看护、误工及伤残补偿;财产损失补偿评估事故导致的汽车等财产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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