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人一方还清了以后要怎样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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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共同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那他就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首先要做的是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还款凭证、共同债务的协议或合同等,以此来证明自己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应有的份额。
共同债务人一方还清了以后要怎样起诉

一、共同债务人一方还清了以后要怎样起诉

作为共债人的一方,若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后希望向其余共同债务人进行索偿,则应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您需要精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据文件,例如还款收据、共同债务方面的协议或者合同等等,以此来证实自身已承担了超过应有份额的债务责任。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务必确保掌握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以及有效的联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作为共债人的一方,若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后希望向其余共同债务人进行索偿,则应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首先,您需要精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据文件,例如还款收据、共同债务方面的协议或者合同等等,以此来证实自身已承担了超过应有份额的债务责任。

二、共同债务人能作为担保人

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债务人不得同时担任保证人的角色。

这是因为保证人的职责主要涉及对债务履行方面做出保证,而共同债务人则是在向第三方借款过程中,需承担相应债务责任的人。

这两者的法律定位存在冲突之处,无法通过同一人来实现这两种职责的统一。

因此,保证人和共同债务人之间不可兼任,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合同虽然具备了合法性,但实际操作起来只会对共同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对于保证人而言其法律意义并不存在,进而导致担保条款丧失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债务人离婚怎么判的

当处置涉及共同债务人婚姻破裂的事例时,法庭通常会依照事实情况作出相应裁判。首要事项便是明确债务是否被归类为夫妻双方共享之债款。若结论为肯定,则双方均须负责支付此款项。在清算财产分割事宜时,法庭将着重考量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成因以及各人的偿付能力等等。通常而言,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公正划分,同时,共享债务亦应由双方共担。然而,若是某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由另一方独自支配或产生的,法庭便可能判定前者应当承担更高比例或所有债务。除此之外,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法庭也将会尊重并认可其所做出的决定。总结来看,司法裁决的最终结果将会受到多种具体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作为共债人的一方,若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后希望向其余共同债务人进行索偿,则应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首先,您需要精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据文件,例如还款收据、共同债务方面的协议或者合同等等,以此来证实自身已承担了超过应有份额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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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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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律师回复]
(一)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
(二)对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的表述应严密结合前款规定进行理解。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对于此款的理解,应结合第二款和着重对“或者”两字进行理解把握。
首先,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破产费用相对共益债务具有先行受偿的权利,应
首先对其予以清偿。
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种选择关系,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选其一,按比例清偿的规定应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自身内部进行。
因此,笔者认为对第三款应理解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仅清偿破产费用,并按破产费用自身构成的比例进行清偿二是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完全部破产费用后,剩余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对共益债务按自身构成的比例进行清偿。
在实践中,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应严密结合第二款确定的前置条件实行。即
首先需确定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顺序,再在此基础之上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能够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项费用时,不存在支付顺序的问题当债务人财产不能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如一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其破产费用为400万元,共益债务为600万元。若破产财产总额大于1000万元时,破产费用400万元和共益债务600万元均能得到完全清偿。但若破产财产大于400万元、少于1000万元时,则将先行清偿破产费用400万元,剩余财产按共益债务的比例进行清偿。如破产财产少于400万元时,则仅按照破产费用的比例进行清偿,共益债务将不能得到清偿。
另,该条
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执行此款规定时,如何保证所有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存在一定的问题。按照随时清偿原则,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同一时间产生,此时,可以按照此条第二、三款规定按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能够保证实现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但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是同时产生,且先产生共益债务,后产生破产费用时,按照随时清偿原则,就存在先清偿共益债务,后清偿破产费用的问题。若该笔共益债务大于破产人财产,后产生的破产费用将不能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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