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属于刑罚之范畴。取保候审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遭受逮捕,或是已遭逮捕但有必要对强制措施作出调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避免其逃离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而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出保证书,承诺会随时接受传唤,且不予以监禁,或是暂时解除对其实施的监禁。这项措施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而非对犯罪行为实施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刑罚,系司法机构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之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承诺随传随到,避免逃逸。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畅,非惩罚措施,旨在不监禁或暂解监禁。
二、取保候审地区限制
关于取缔候审地域约束之规定如下:
首先,在未得到负责监管机构许可之前,已获得取缔候审待遇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县级行政管辖区;
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可视具体案情需要,依法禁止被取缔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某指定地点提供服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地点可以变更吗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取保候审实施地点是可能进行调整的.取保候审作为一项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诉讼措施,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居住地址有所变化,或者由于办案机关所在地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均有权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无论申请内容如何,均须经由执行机关进行严格审查考量,决定变更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实际状况.如获准许变更,则应通知新的执行机关,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值得强调的是,变更地点的行为绝不能对事件的正常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取保候审非刑罚,系司法机构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之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承诺随传随到,避免逃逸。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畅,非惩罚措施,旨在不监禁或暂解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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