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职工不签字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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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时,员工没签合同或者对安置补偿有异议,企业要积极和员工沟通,向他们解释破产方案,还要听听员工的诉求。根据《企业破产法》,担保权人、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这几种人都有权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和表决。
企业破产职工不签字怎么解决

一、企业破产职工不签字怎么解决

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员工未能签署可能源于多方面因素,需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剖析。例如,或许员工对于破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安置补偿措施等方面持有异议,此时,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员工进行交流沟通,阐释破产方案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倾听员工提出的反馈和利益诉求。从法律角度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以下各类类型的债权人有资格参与讨论并投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一)对应债务人特定资产享有担保权利的债务

(二)债务人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补贴、残疾津贴、抚恤金等待遇以及应当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费;

(三)债务人未支付的税款;以及(四)普通债权人。在必要情况下,司法机构有权决定在普通债权人团体中设立小型债权团体参与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投票表决。企业必须依法制定合理的破产方案以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若员工仍旧坚持拒绝签署,那么企业可采取合法渠道妥善处理该纠纷,譬如向劳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提交法律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企业破产时,员工未签署合同或因安置补偿等异议。企业应积极沟通,解释破产方案,倾听员工诉求。依据《企业破产法》,担保权人、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人均有权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与表决。

二、企业破产职工可以获得补偿有哪些范围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职工可享有以下补偿范畴:

首先是所拖欠的工人薪资与医疗、伤残补助及抚恤金费用;

其次包括欠缴应付纳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等。

另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根据其在所在企业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企业破产职工有哪些补偿项目

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之时,其员工可能会享受到如下几种形式的经济补偿:首先,关键的一点便是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的计算方式是依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则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作为回报;其次,由于企业运营终止所导致的拖欠工资以及兴勤待遇,例如工资、奖金以及津贴等待遇问题同样需要得到回应;再者,关于社会保险费用方面,企业在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后,必须尽力偿还之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除此之外,对于法定福利,例如未被享受的带薪年假补偿也应该得到妥善处理;最后,为了协助员工在失业期间能够顺利度过难关,破产安置费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所有补偿都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优先予以清偿。在优先清偿完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剩余的破产企业财产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因此,员工们应当密切关注企业的破产清算进展情况,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企业破产时,员工未签署合同或因安置补偿等异议。企业应积极沟通,解释破产方案,倾听员工诉求。依据《企业破产法》,担保权人、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人均有权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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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不签字怎么解决问题
企业破产后,若职工拒绝签署协议,可能是对安置补偿、经济赔偿等有异议。企业应积极沟通,说明法律程序和清算方案的合理性。若无法达成共识,可依《破产法》处理,未通过草案表决组可协商后再次表决,但要保护其他组利益。企业得依法行事,维护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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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三是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 %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的支持。(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 )如不是最高人民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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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自己开了一家公司的,但是因为资金流转问题要破产了,咨询下申请破产企业董事会决议
[律师回复] 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的申请
   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
   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
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
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
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 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
   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根据。如果出现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自主决定。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是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除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情况。《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实践上,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权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破产还债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如果是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由同意开办的外经委批准。
  
(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资料,主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4)审计报告、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业的担保情况说明。
  
(5)企业亏损情况的详细说明。
  
(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7)资产状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
  
(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的说明。
  
(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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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可以申请企业破产吗
企业内部职工通常无直接权力提出企业破产申请。破产程序通常由债务人因无法按期清偿到期债务而主动启动,或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因此,员工不能直接申请企业破产,但可参与相关程序或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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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申请破产负债要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店铺是个体性质,倒闭后必须要偿还贷款,有抵押或担保的话,银行会采取拍卖的形式来偿还贷款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名义申请的贷款,贷款全部由股东偿还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将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公司现有财产按照一定比例偿还相关债务。
1.店铺或公司申请的贷款通常会做抵押或者担保,所以借款人可以先将抵押物折现还给银行,如果不够可以再进行填补。
2.积极和银行方取得沟通,及时向银行说明还不上款的原因和实际情况,并表明自己的还款意愿,提出可行性的还款计划。
据了解,很多银行支持贷款延期,因此借款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但是需要借款人提前一个月向银行提出申请。
3.“众筹”资金,当然是寻求身边的家人和朋友做筹资准备,但是一定要约定好利率,千万不要走上高利贷的不归路。
《公司法》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出资过程中,股东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之后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4条)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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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下国企破产,人员问题交到破产办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国企下岗职工,我知道自己是“终身制”,我们从来没有签定过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然而,现行政府的政策是要求国企改制,我单位昨天分批次召集职工开会并要求职工签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首付百分之十,养老保险金单位交到达2006年5月份止,并说月份之前不签定合同到社保局续保就会要受到处罚,其它一些福利没有。并且合同上的甲方是一个新成立的公司的名称。我们觉得我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我们拒签合同。法院已经宣告我们公司破产,但在全体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的名称已经变更,破产后对45之下人员实行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一次性补偿,具体方案的制定没有征求全体职工的同意。按政策规定我们应该得到哪些补偿和一些福利待遇呢我人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性补偿金的基数单位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可以理高吗全体职工下岗,管理人员和领导可以逐年加薪吗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那么,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所以,建议准确的介绍,究竟是破产,还是改制企业改制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从你们介绍的案件来看,原来的企业已经破产,能拿到一些补偿已经是很不错了.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可以联合要求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反映。。。若公司确实已经破产者,员工只能依照相关的程序领取救济金了。如果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则职工的安置方案是不会很优惠的,但该方案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并要经清算组通过并报法院审核。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即已破产,应进行清算,优先清偿职工劳动工资和补偿。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以集体聘请律师提供申请劳动仲裁。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向清算组及法院反映。
企业破产基本工作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解决破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基本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有: 1、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2、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3、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4、破产债权的计算。 5、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 6、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还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破产债权申报的类别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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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需按《劳动合同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依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确定金额。同时,企业还需赔偿未支付工资、医疗费用、伤病残补赏费用等,并清偿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账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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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ΧΧ公司破产。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此,特提出破产之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书格式(写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等)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知识延伸: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
1)书面破产申请
(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
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书还是比较简单的文书类型,只需要说明清楚相关的破产事宜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就可以了。在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很重要的,处理好相关的债权债务才能避免相关的破产纠纷希望以上的信息对你在如何写破产申请书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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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3年,然而现在公司前进入破产法律程序。请问这样的外资企业破产员工赔偿怎么计算啊。要怎么解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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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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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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