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清算员工有补偿吗
在企业宣告破产并进行财产清理与债务清偿过程中,员工往往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在此情形之下,员工有权获取的补偿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破产企业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残疾补贴及抚恤费等;
最后还包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应予支付于员工的其他补偿金。在清算过程中,企业的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应被优先清偿,随后依照下列顺序依次进行债务清偿:
1.员工工资、医疗费用、残疾补贴及抚恤费等;
2.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款项外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
3.破产企业拖欠的税费;
4.剩余的普通破产债权。本解释仅供参考,具体事项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清算时,员工享有补偿权益。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按工作年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这些补偿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破产清算债务如何办
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其所有债务将由清算结束之后所产生的破产财产进行偿还。
若清算完毕后仍未能产生足够的破产财产以进行分配,那么破产清算程序将会宣告终结。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文中提到的“破产财产”在偿还公司债务前,必须先行弥补破产费用。
所谓“破产费用”,即在破产程序启动过程中所产生、并为了保障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提取出来的相关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企业破产清算员工补偿金如何计算
在企业面临破产清算之际,员工补偿金的核算方式主要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及薪资水平确定。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该公司所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年限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且支付的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必须优先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
企业破产清算时,员工享有补偿权益。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按工作年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这些补偿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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