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如果没有得到当事人授权就代签,属于无权代理,无论合同出现什么情况,代签行为人都要对所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如果代签行为有合法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其代签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二、工程合同代签有哪些法律后果
倘若在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了代理人未经授权便代表他人签字的情况,那么事件产生的结果可能会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如果行为者并无代理权,但其超越了既有的代理权限,或者当代理权终止之后,依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并得到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的验证,那么这类代理行为仍然具有有效性。
其次,即便上文所述的情况成立,但倘若该合同未经被代理人承认,那么它对被代理人来说并不具备有效性,所有相关责任将由行为者独自承担。
再者,若该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它将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并由被代理人独自承担所有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最后,倘若行为者确实拥有代理权,并且其行使代理权时并未逾越既定的权限范围,那么这样的代理行为即为有效,同样,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都将由被代理人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具体事宜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若在未经请求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代理人签署,则类似于无权代理行为。无论合同情形如何演变发展,该代理人都必须为其所签署之合约担负起法律责任。反之,若代理人的签署行为获得了法定授权或者在事后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明确认可,那么他/她的代理签字行为将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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