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对其配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产继承后债务清偿的规定是什么
1、首先,我们务必深入了解遗产的构成。
您可能发现,在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中,被继承人离世时,他们遗留给亲属的财产常常处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状态,此时的所谓"遗产"尚未完全明晰。
为了明智地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我们必须先将这些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明确区分开,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遗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标准。
请千万注意不要随意将被继承人家庭的全部财产都视为遗产,并据此承担起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任务。
2、其次,我们需要细致地区别继承人所背负的债务的性质。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识别出哪些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并且只有在严格依照先前叙述的定义,可断定它确实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时,我们才能秉承限定继承的原则处理相关的清偿事宜。
换言之,只有在被继承人以自己的名义欠下债务,且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和生活的情况下,我们才不能将这类债务视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相反,这种负债应该被视为家庭债务,应该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
3、接下来,我们需要明确偿还债务的具体程序。
一般来说,在继承发生之后,继承人首先会使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来清偿他的债务。
在完成这一步骤后,剩余的财产才会继续作为真实存在的遗产,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涉及实物或不动产,这两种资产皆不利于清偿债务时,继承人可根据最有利于生产与生活需求的原则,选择将其先行估值或出售,然后再用所得资金偿还债务,或者也可以采取所有权共享等方式偿还债务。
对于继承人而言,他们只需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以及债务即可。
额外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家族继承人若愿意自行承担偿还义务的话,则完全无需承担此份压力。
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也就可以免去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及债务的清偿责任了。
执行遗赠任务时,也绝不能影响到对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以及债务的还款。
当既有法定继承,亦有遗嘱继承,还有遗赠的情况出现时,由法定继承人负责负担被继承人生前所须缴纳的税费以及债务;
关于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则由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按照比例,运用所得遗产来完成按比例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母作为其配偶的财产继承人,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当出现财产继承问题时,财产继承应遵循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2)若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或已放弃继承权,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在继承过程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具有优先继承权,除非第一顺位无人可继承,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