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财产是否一定会进行平等分割
通常而言,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应进行平等分配。
然而,若出现配偶一方故意隐瞒、秘密转让、恶意贩卖、故意销毁、肆意浪费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或伪造存在的夫妻共有债务以试图全部占有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则在处理离婚事宜涉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对上述过错方实施少分有余或完全不予分配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财产申报规定的内容
在两国离异之际,夫妻双方需要如实提交携手共度数年的财产信息,这些财富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家庭用品及电器设备、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额以及各类有价证券等具备投资性质的财务资产。在我国,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接收到上述详细而详实的财产申告表格之后,会依照相关法规条款和具体情形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公正、公平的婚姻财产分割处理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进行离婚审判的过程中,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通常会被平均地分配给各自所有。然而,若一方有故意隐匿、非法转移、恶意变卖或者蓄意损毁资产的行为,抑或是蓄意编造虚假债务试图独自占有全部财产的行径,那么法律就会对此类违规行为实施较为严苛的处罚,例如减少其所能获得的财产份额,甚至彻底剥夺其相关权益,以期达到促成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结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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