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取保后检察院又通知取保还会判刑吗
公安机关决定对违规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如果检察院再次下达了取保候审通知书,这并不代表此人无罪或者注定不会面临审判。取保候审仅是刑事诉讼中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本身并不能构成案件的终局结论,也无法证明当事人一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取保候审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工作能够稳妥有序地展开;
然而最终是否需要宣判有罪,取决于案情实际情况,例如犯罪事实是否清晰明确、证据是否充实确凿、犯罪性质及情节等因素皆将成为衡量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违规者采取取保候审,即使检察院再次下达同样通知,亦不代表当事人无罪或免于审判。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非案件最终定论。是否定罪,需视案件事实、证据充分与否及犯罪情节严重性综合判断。
二、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是否还会到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受理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关于涉案案件是否应当顺利移交至检察院接受检察机关审查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复杂度颇高,需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鉴于,公安机关在对已依法立案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后续处理时,应尽可能依法开展详细而全面的侦查工作,搜集、整理并展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罪行轻重等相关的证据资料。
当公安机关最终完成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并得出明确结果之时,其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的确凿充分且得以充分验证。
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案卷资料、证据一并送交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决定。
此外,公安机关也需向指控方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通报案件的移送情况。
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承受刑事追究责任,应及时取消案件;
如若已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措施,公安机关须立刻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同时知会最初批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率
取保候审这项司法程序与检察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联性。检察院能否决定罔顾检控权,取决于事例的具体案情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通常而言,若事例的事实真相尚未明朗,证据链条存在缺失,无法满足起诉的法定条件,那么检察院便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于刑罚,此时检察院亦有可能选择不予起诉。然而,这种可能性的大小因案而异,不能一概而论。在做出决定时,必须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等等多方面的因素。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已经确定。
公安机关对违规者采取取保候审,即使检察院再次下达同样通知,亦不代表当事人无罪或免于审判。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非案件最终定论。是否定罪,需视案件事实、证据充分与否及犯罪情节严重性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