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严重破坏烟草专卖体系,并具备以下任一情况者,均应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即,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的;或违法所得达到人民币两万元及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超过二十万支的;以及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在三年之内受到两次或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酿成的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的。对于情节更为恶劣的情况,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即,金额在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及以上的;或违法所得达到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超过一百万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违反我国烟草管理法规,从事非法经营将定性为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破坏烟草专卖体系,若涉及金额超5万元、违法所得超2万元、非法经营卷烟超20万支,或3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两次以上处罚且金额超3万元,均视为“情节严重”。若金额超25万元、违法所得超10万元或卷烟超百万支,则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烟草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对于非法经营香烟犯罪案件,其量刑设定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拘留期限内,没有得到烟草专卖局的许可,同时缺乏生产许可证以及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然而却进行了生产或批发烟草制品的行为,如果已经出现以下任择一种情况者,则属于情节较为严重,此时法院将依照标准判处罪犯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犯下该类违法行为涉及到的非法经营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或者其非法获得的利益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2)单位进行此案时的非法经营规模价值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关非法获利数额达到了十万元人民币的程度;
(3)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这一行为接受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随后再次从事此类非法活动,并且涉及的违法金额达到了两万元人民币。
其次,针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区间,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行为,将被认定为有期徒刑五年。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涉及烟草的非法经营罪名事例中,从犯若能主动投案自首,通常会得到相应的宽大处理,即从轻或减轻刑法处罚。自首的性质,属于法定的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至于对从犯的司法处置方式,通常包括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关于其具体的惩罚程度,则需要全面结合非法经营的规模、所获利润、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细致评估与权衡。倘若从犯在整个共谋犯罪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属于次要或协助性的,并且具备自首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在衡量主要罪犯量刑基础之后,为该从犯拟定较为轻微的刑期。然而,最终的判决仍然取决于法官依照事例的实际状况,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的量刑区间内做出准确的裁决。普遍来看,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附带适用缓刑制度,亦或是单独处以罚金等等。
违反我国烟草管理法规,从事非法经营将定性为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破坏烟草专卖体系,若涉及金额超5万元、违法所得超2万元、非法经营卷烟超20万支,或3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两次以上处罚且金额超3万元,均视为“情节严重”。若金额超25万元、违法所得超10万元或卷烟超百万支,则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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