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属于侵犯身体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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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每个自然人都享有人身权利,包括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砍断他人手指破坏身体完整,或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均视为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法律将严厉制裁这些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非法拘禁属于侵犯身体权吗

一、非法拘禁属于侵犯身体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每一个自然人都享有人身权利

其中包括了人身的完整性以及行动的自由度,这些都是受到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任何的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够以任何形式去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无论是通过砍断他人手指等方式来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还是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这两种行为都被视为是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二、非法拘禁属于涉黑吗

“涉黑”并非特定的罪行,其判定标准主要依据行为的具体情况,即涉及到是否持有枪支或刀具等因素。

如果仅仅是一般的个体使用捆绑、禁闭或是其他类似的手段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那么这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涉黑组织。

另外,非法拘禁他人或通过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

若该行为带有殴打、侮辱他人的恶劣性质,则相关人员将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

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中,重点在于非法拘禁他人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这些行为都必须是非法的,不能存在任何合法的借口。

犯罪的行为方承担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失去身体自由权利的后果,而且他们不仅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甚至还故意放任这样的事情发生。

近期,因迫使他人还款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情形不断出现,对于这类事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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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因为店铺的流转资金比较紧张,我向张某某借款3万元整,并承诺今年还钱,然而今年由于市场持续低迷,生意连连亏损,所以无力偿还张某债务,于是张某雇佣人来我家中,软禁家人,请问这是属于非法拘禁吗,而非法拘禁的条件又是什么?
[律师回复] 非法拘禁的条件
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构成继续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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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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