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司法鉴定一般多久
遵循如下原则:对于主要依赖于原发性损伤作为评估基准的,理论上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三个月内完成相关评定工作;而对于那些主要关注容貌受损或器官(如大脑、听觉器官、视觉器官等)、肢体功能受损的评估,则需要观察和监测损伤所带来的影响或结果,通常需要在损伤发生后的三个月至六个月内进行;如果遇到疑难、复杂且暂时无法确定损伤程度的情形,可以在治疗结束或身体状况稳定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评估。
另外,对于涉及到容貌受损或功能受损但尚未达到损伤程度评估时间节点的情况,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参照相关标准给出初步的诊断意见(结论),同时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进行详细说明;若有必要,也可以等待损伤程度评估时间节点到来时再进行复查,最终得出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是否一样
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实则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我们来聊聊它们在启动程序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中所涉及的技术鉴定通常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委托并启动鉴定程序,亦或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同委托启动该鉴定程序。
而司法鉴定则独立于行政鉴定以及自行鉴定之外,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再经法官许可后启动。
其次,我们来看下这两种鉴定在人员构成方面有何区别。
在医疗鉴定领域中,鉴定人员主要来自于省级医学会所组建的省级医学专家库及各地方级医学会所组建的属地市级医学专家库。
这样的人员构成使得这些鉴定人员皆为医学专家。
相较而言,司法鉴定人员则由司法机构的法医负责主持鉴定工作,同时他们还会邀请临床医学专家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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