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请求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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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通常会提出以下诉求: 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2.如果借款合同中有约定利息,原告会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 3.若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会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原告还会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事项有哪些

一、民间借贷诉讼请求事项有哪些

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原告在起诉时通常会提出如下几项主要内容作为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会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这是所有诉讼请求中的基础性诉求之一,旨在确保被告能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将其所借取的原始金额如数归还给原告。

其次,原告可能会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若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那么原告有权依据该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然而,若双方并未就利息事宜进行明确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清的情况,则原告在主张支付利息时,法院往往不会予以支持。再者,原告可能会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例如,若双方在合同中已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原告便有权利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最后,原告还有权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费等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常提出以下诉求:一是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二是若合同中有约定,则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三是若被告逾期还款,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四是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二、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周期性的私人借款,还款期限截止日后的三年内若无提出异议,便会被归类为超期,失去向法院申请权益保护的权利。

这是由我国司法系统所明确规定的。

其次,对于同样属于周期性还款的私人借款,贷款人在约定好的期限结束时未履行债务责任并出具了没有标注还款日期的欠条,那么应该认为此时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并且诉讼时效将在接到欠条的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再者,对于无固定还款日期的类型,也就是那些没有具体说明还款日期的私人借款,这部分借款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应该注意,期限以20年间最长周期为准进行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肯偿还债务,那么自那日算起,将会进入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区间。

最后,针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私人借款,如果在这之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就原有的债务问题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亦或是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进行了签名盖章的行为,这时应视作他们重新确认了原来的债务,这笔债务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间借贷诉讼3次以上怎么判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判决结果绝非单纯依靠诉讼次数所能决定。其关键之处在于每起事例所涉及的详细事实与证据。当同一债权人针对同一借贷关系进行多次诉讼时,法院将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借款金额、利息约定以及还款状况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审视。只要各次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充足性,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可辨,同时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以及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如若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证据不充分等问题,法院则有可能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申请或者对诉讼请求予以拒绝支持。简而言之,裁判结果往往因事例本身所呈现的具体状况及法律适用而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常提出以下诉求:一是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二是若合同中有约定,则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三是若被告逾期还款,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四是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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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根据状进行陈述。 陈述内容包括什么 民事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两个项目: 1、标题 标题应当表明文书名称也即;民事诉讼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的原告请人民解决的具体问题,是原告诉讼意图和目的的体现。 2、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民事状的核心内容。 事实是提状、实现诉讼请求的基本和依据, 也是人民进行裁决的基础和依据。陈述事实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必须事实求实地反映事情真相,不能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二,要围绕诉讼请求写明事实,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一般包含两种意思:首先是依事论理,然后是依理。阐述理由也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依事论理要以事实为依据,要能抓住重点,击中要害; 第二,依理要能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 事实与理由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应当切合诉讼请求,几部分内容应当相互照应,前后一致,而不能相互脱节,前后矛盾。 3、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列举证据应当注意三点: 第一,证据的名称要规范,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的来源; 第三,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尾部 尾部一般包括以下两个项目: 1、结尾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致送受诉名称;二是落款也即人签名或者盖章及具状日期。 与具状日期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向人民讼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撰写状,必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期限. 2、附项 附项应当写明民事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等。状用于一审程序,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这时所用的诉讼文书为上诉状。
民事赔偿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3、人民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4、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5、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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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注意事项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间借贷诉讼注意事项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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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现在就是因为我老表帮我借钱他以前是投资建厂吗但是亏损了一直都没给我钱,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技巧及提醒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就会产生借款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法律后果。司法审判中,不乏这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巨额借款损失的惨痛教训。
同时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起诉或不具备起诉的条件,面临这种局面,应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破解普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余祖舜律师根据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整理出中断民间借贷二年诉讼时效的八大技巧及注意事项与大家分享。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总结此文法律规定的技巧,并不是希望大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反余律师建议:对于民间借贷债权,如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应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主要原因归纳有如下方面的好处:
1、避免因时间长久而遗失关键证据(曾经有当事人将一张15万元的借条遗失,咨询该怎么做?)
2、避免因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不足,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3、只有经过起诉判决且进入执行的案件,法院才可以对债务人采取司法拘留等人身限制措施。
4、只有经过起诉判决且进入执行的案件,在发现对方财产线索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查封等措施,否则在此之前的一切法律程序,一般均需要原告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5、只有经过起诉判决且进入执行的案件,法院才有权利全方位查找对方的财产及线索。
6、对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除非对方自愿,否则只有起诉之后才可以获得利息支持。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起算点计算的基本方式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二年的诉讼时效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约定分期还款的
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约定一次性还款的
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借人没有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或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而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实践中,有很多出借人不能或不愿意起诉、或希望在条件成熟时再起诉等诸多原因,在这样情况下如何规避二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呢?通常的作法是是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则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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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的注意点有哪些 一、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二、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三、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四、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五、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六、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八、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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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注意事项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间借贷诉讼注意事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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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56条第五项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此条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
扩展资料: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三类再审申请人民不予立案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今天发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5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两种情形,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应当将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此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人民应当当场告知。
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之日止。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诉讼理由、诉求请求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民事状 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人民 具状人 (姓名) 年 月 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提供复印件,以便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状的 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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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生效2年内申请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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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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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借贷金额、利息的计算方式要明确,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法庭陈述本金、利息是如何计算的。2、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如实向法庭陈述,双方借贷发生的起因、经过、利息的约定、出借人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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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赔偿项目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二)财产直接损失:依情况而定。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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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九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九项问题解答如下,   原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解释与理解:《最高人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的规定。本条吸收了《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增加了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形。  【条文理解】  2007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十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这一再审事由,2012年民事诉讼法沿用该规定,仅对条文序号作了更改。《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十五条对于该项再审事由的含义作了明确,即“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本解释条文吸收了《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并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三种情形作了明确,为期周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从、答辩至法庭辩论终结,当事人双方均可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以言词或书面方式进行辩论,则应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并承担维持辩论秩序的职责。赋予当事人辩论权利旨在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将案件争议的事实呈现在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面前,是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作出裁判以及当事人自我负责机制的正当性基础。若没有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利,将难以查清案件事实,也无法保证正确适用法律,裁判的公正性也将遭到质疑。对于本项再审事由的适用,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辩论原则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只有在当事人在庭审中就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案件的裁判才有正当的程序保障。因此,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据此,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作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或者重复陈述时,审判人员是可以行使诉讼指挥权而加以制止的,此种情形显然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只有审判人员行使诉讼指挥权明显不当严重阻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或者根本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才能认定为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中心,是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公开、集中原则的实现载体,也是确保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审程序中除转入督促程序以及开庭前能够调解结案的外,案件一律都要开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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