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刑事案件且相关追诉期限已过期之际,当事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索赔要求。诚然,刑事案件中的追诉时效主要关注于对刑事责任的追究,然而,涉及民事赔偿的权益请求权通常并未被此期限所限制。原因在于,民事赔偿旨在对受害者所承受之损失进行补救补偿,这与刑事责任的追究性质存在本质区别。举例来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有其他特别规定,则应按照该规定执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法律另有规定,亦应遵循。但需注意的是,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若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事案件追诉期限过期,当事人仍可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民事赔偿旨在补救损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依据《民法典》,民事权利保护时效为三年,但超过二十年则不再保护,特殊情形可延长。
二、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怎么办
关于刑事案件是否具备相应的追诉期限以及超过追诉期限后是否会被再次提起诉讼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中的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任何犯罪行为,只要符合该条款的规定,都将不受时间限制而不得再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该条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定最顶级惩罚如果低于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其诉讼有效期为五年;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定最顶级惩罚在五年至十年之间,那么其诉讼有效期则设定为十年;
再次,当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定最顶级惩罚高于十年但不高于十五年时,其诉讼有效期以十五年为准;
最后,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顶级惩罚已经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则其诉讼有效期长达二十年。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有效期,如果检察机关和法院仍然认为有必要再次对该案提起诉讼的话,就必须要呈报给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核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还有案底吗
起诉时效,系依循法规所设定,换言之,正是针对涉嫌犯罪分子进行法律问责之实效时限。若某刑事事例已逾越此一有效时限,则通常表明将不再对此类罪犯追求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并无可能因被判定有罪而留下不良记录。案底主要指向为个人以往从事违法活动或犯罪行为的记录,既然已超过起诉时效,则不涉及判决的法律效力,自然也便无法形成所谓的案底。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倘若事例本身早已启动立案程序,抑或是具备不受时效约束的法定情节,即使过了一段时间,仍有可能面临再度问责与定罪的风险,进而导致案底的形成。
刑事案件追诉期限过期,当事人仍可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民事赔偿旨在补救损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依据《民法典》,民事权利保护时效为三年,但超过二十年则不再保护,特殊情形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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