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是否能够得以受理并展开进一步调查的问题,这取决于对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分析的结果。从基本原则来说,一旦有充足的犯罪事实被证实,且这些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属于公安机关或其他具有相关权限的机构所能管辖的范畴之内,那么此类案件就应该被纳入立案程序。在决定是否立案的过程中,我们会对案件的证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性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举例来说,对于那些涉及到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犯罪行为的案件,只要有初步的证据显示可能存在犯罪行为,那么通常都会启动立案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关于刑事案件受理与调查,需全面分析案情。若犯罪事实确凿,需承担刑事责任,且属公安机关等管辖范围,则应立案。立案决策会考量证据、犯罪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犯罪,有初步证据即启动侦查。
二、刑事案件可不可以调解
对于需要由被告方主动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持有确凿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各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进行公正调解。
然而在此之外,对于被害人已有明确证据证实被告人的侵害其人身及财产权益之行为应依法追责的情况下,若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不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件则不适用于调解程序。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三、刑事案件可以在律师会见吗
在涉及其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之刑事事件中,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传唤进行询问或是实施强制措施之时起,其便享有有权委任辩护人为其权益代表者的权力。辩护人可根据自身权限探视犯罪嫌疑人并与其进行交流沟通。然而,此番会面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通常而言,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持有由律师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在其执业范围内签发的证明文件以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律师在与入狱之人会晤过程中,可借机详细了解案情发展状况,为其提供专业性的法律咨询服务等;自事件移交警方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还拥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核对核实。值得一提的是,若事件涉及到国家机密,那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必须事先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许可。
关于刑事案件受理与调查,需全面分析案情。若犯罪事实确凿,需承担刑事责任,且属公安机关等管辖范围,则应立案。立案决策会考量证据、犯罪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犯罪,有初步证据即启动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