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拘留10天是什么情况
常规意义上,“看守所拘留10天”往往是指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这两类司法机关在进行直接主管的案件侦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紧急情况之时,对于现行违法者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之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行为。此种拘留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嫌构成犯罪且尚未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刑罚的人士。其适用的具体条件通常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正在着手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活动结束之后立即被发现的;被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存在犯罪行为的;在其周围环境或者居住场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看守所拘留10天”通常指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嫌犯罪且未经法院判决者。具体条件包括:正在或已实施犯罪、被指控犯罪、环境或住所发现确凿犯罪证据等。
二、看守所拘留一般多少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公安机关必须在最长三十七天内向检察机关提交请求逮捕书;
如果未及时提交或者虽已提交但未获得批准,那么在三十七天期限结束时,被拘留人员将得到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看守所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在被告被拘留在看守所的时间段内,律师是有权利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的。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询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天开始,他们便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在侦查阶段,他们仅能够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律师凭借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谈。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了解事件的相关背景信息,并积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在会面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要求。
“看守所拘留10天”通常指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嫌犯罪且未经法院判决者。具体条件包括:正在或已实施犯罪、被指控犯罪、环境或住所发现确凿犯罪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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