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首先,驰名商标应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处置各类商标案件时,视为需要被确定的关键事实;
其次,制造商及销售商不得将“驰名商标”的字眼使用于其私有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之上,同时也不能将其用于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展览展示,乃至各类商业行为之中;
最后,还包含了关于驰名商标的其他特性和评估标准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开展以下规范性要求:
1.就商标审批申请方面而言,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结论时应严格遵循具体个案分析及被动式维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加以处置;
2.针对部分意图复刻、模仿或翻譯尚未在我国获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申报情形,应予以明确禁止并拒绝对其进行注册登记;
3.相关机构应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强化监管和全面监查的管理体制;
4.此外,还需奉行其它规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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