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条件请求和事实不符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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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立案条件与实际不符,庭审时法院会严格审查核实。法院会根据双方证据和陈述来判断事实真相,对于缺乏事实依据的原告,可能会败诉。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提供完整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其主张可能不会被认可。如果被告质疑原告的请求与事实不符,应该主动申辩并举证进行反驳。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请求和事实不符怎么办理

一、民事诉讼立案条件请求和事实不符怎么办理

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倘若案件的立案条件所体现的求偿内容以及实际状况相悖离,那么在庭审审理环节,作为裁决机构的法院将对此展开严密的审查及确认工作。

首先,法院将会依据双方法人提交的各种证据以及陈述,以判断真正的事实真相究竟为何。尤其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其有可能陷入败诉的困境之中。此时,法院或许会要求原告方提供更为完整且充足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若是原告无法完成此项任务,则其主张的有效性很可能不会得到法庭的认可。此外,若被告方质疑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则应在诉讼进程中主动进行申辩和举证,以反驳原告的意见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民事诉讼中,若案件立案条件与实际相悖,法院在庭审时将严审确认。法院依据双方证据和陈述判断事实真相,对缺乏事实依据的原告,可能败诉。法院或要求原告提供完整证据支持主张,否则主张可能不被认可。被告若质疑原告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主动申辩举证反驳。

二、民事诉讼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告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在当事人提交了正式立案申请之后,通常情况下,会在七日内将相关的传票送到被告手中。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庭日期的确定会受到法院工作安排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具体在什么时间能够接收到传票,可能会有所滞后,但通常不会超过10天至一个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接手立案程序后,首当其冲应当先尝试联系被告进行传唤,同时在此期间,法院会立即通知原告该事件的进展状况。

换句话说,法院通常会先用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如无法实现则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手段来传达诉讼文件,若上述方法仍无法送达,那么只能启用公告送达这一最后手段。

对于公告送达,这里需要作详细说明,公告送达是指通过报纸发布通告告知被告传票已送达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开始计算,超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成功。

至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在此期限内,法院将会按照程序安排下发传票。

简易程序为例,审理期往往设定为三个月;

而普通程序则相对较长,为六个月。

因此,案件的审理时长最多不应超过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民事诉讼立案金额限制多少钱

关于民事诉讼立案资格的问题,原则上是没有实际的金钱额度上限约束的。只需持有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的证据,同时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诉讼条件,那么便有权利向法律机构申请启动诉讼程序。然而请务必注意,在某些特定类别的事件中,如劳动纠纷事例等,可能会存在最低支付数额的补充规定。这类情况下,您需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若对仲裁的结果仍持异议,才可进行上诉至法院诉讼环节。通常来说,不论涉及到的款项数字多寡,只要您能够准确地提供出被告主体、具体的诉讼要求与事实依据、以及涉及事例是否属于法院有权处理的民事诉讼范畴,以及该法院是否拥有处理该事例的权限这几个方面的信息,通常法院都会接纳并受理您的事例。综合上述分析,决定立案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事件本身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咱们提出诉讼的所有法定条件,而并非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支付数额。

在民事诉讼中,若案件立案条件与实际相悖,法院在庭审时将严审确认。法院依据双方证据和陈述判断事实真相,对缺乏事实依据的原告,可能败诉。法院或要求原告提供完整证据支持主张,否则主张可能不被认可。被告若质疑原告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主动申辩举证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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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状
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人民
具状人 (姓名)
年 月 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提供复印件,以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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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状的 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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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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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⒉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中国法学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包括精神赔偿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主要是,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害是有道理的。
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中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已扩大到侵害人身权。侵害人身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同样适用。
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中国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出修改。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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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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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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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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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书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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