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主动交代其他事会不会继续取保
在被批准取保候审之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主动对其他事项进行坦白,其是否能保持取保状态,需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通常来说,若所供述的其他事项并未改变已获许可的取保候审条件,并且在此期间并未发生任何新的不利于取保候审的情况,那么嫌疑人或被告者仍有可能维持取保候审的状态。
然而,取保候审的决定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估。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主动交代的事项进一步加重了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或者显示出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强制措施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主动坦白其他事项,其能否继续取保需综合评估。若坦白内容未影响取保条件,且无新不利因素,可维持取保状态。但若坦白加重犯罪严重性或显示高危害性,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取决于嫌疑人社会危害及刑罚预期。
二、取保候审后,还要判实刑吗
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并不能作为案件已经完结以及不会判处刑罚的标志。
若是最终调查结果揭露存在确凿的犯罪事实,则必定会面临刑法的审判。
而对于具体的量刑轻重,仍然取决于具体的案情性质,但通常情况下,能够实现取保候审,说明案情程度尚不严重,因此量刑裁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被宣告缓期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公安会跟踪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制度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实施一定程度的监管措施,但并不必然采用跟踪监视这样的手段。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等待司法程序处理的过程中不会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同时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定期报告、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来掌握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行踪及行为表现。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对其进行长时间或者无休止的监控追踪。若被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条件,例如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县城,那么有可能导致他们的保证金遭到没收,或者是原先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变更为人身拘捕。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所有被取保候审人员都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主动坦白其他事项,其能否继续取保需综合评估。若坦白内容未影响取保条件,且无新不利因素,可维持取保状态。但若坦白加重犯罪严重性或显示高危害性,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取决于嫌疑人社会危害及刑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