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上诉的风险抗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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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协议之后又上诉,检察院可能会有意见。这制度是为了让嫌疑人真心悔过,提高司法效率。要是上诉没啥正当理由,可能会被看成是不守信用,检察院就可能怀疑他是不是真的悔过了,然后提出抗议。
认罪认罚后上诉的风险抗诉吗

一、认罪认罚后上诉的风险抗诉吗

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对于已签署并承认的认罪认罚协议提起上诉可能会面临被检方抗议的争议性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达出深刻的忏悔之情,同时也能有效提升司法程序的运作效率。

然而,若被告人以无充分理由为由进行上诉,这无疑是对先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做出的承诺的背离,因此,检察机关有可能会质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意图,进而提出抗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通常情况下,嫌疑人或被告对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协议上诉,可能遭遇检方抗议。该制度旨在鼓励嫌疑人真诚悔罪,提高司法效率。若上诉无充分理由,可能被视为违背承诺,检方可能会质疑其悔罪的真实性并抗议。

二、认罪认罚后检察院如何做呢

在认罪认罚案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应当尊崇以下职责:

1.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享有之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告知,以便维护其程序性选择权;

如有必要,还需对此进行充分说明与解释。

2.检察院应积极主动地征询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关于相关事宜的意见,对相关内容做详细记录并附入卷宗。

3.对于那些认罪认罚且无争议,无需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件量刑的预先判断,尤其是对其中可能适用免于执行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4.如果检察院决定向法庭提起公诉,那么起诉状中应当明确记载被告方的认罪认罚状况,同时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并且必须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资料一起提交。

关于量刑建议的具体文书可以另外制作,但同样可以直接在起诉状中予以体现。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三、认罪认罚后一般会怎么判

被告人自愿承认罪行并同意接受相应惩罚,这既属于法律所规定应予允许的从轻情节之一,同时亦取决于众多复杂因素对于最终判决的深远影响。

具体而言,原委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这些都是衡量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例如,举凡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之间,在惩处力度上便存在着显著差异。

第二,犯罪者的悔过之心及其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等因素也将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若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告人能够真诚地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那么他/她很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甚至有可能被判以缓刑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并非必然导致最低限度的刑罚,而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

最后,法院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情节,依法独立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总的来说,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仅仅是影响量刑的诸多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决定性的因素。

通常情况下,嫌疑人或被告对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协议上诉,可能遭遇检方抗议。该制度旨在鼓励嫌疑人真诚悔罪,提高司法效率。若上诉无充分理由,可能被视为违背承诺,检方可能会质疑其悔罪的真实性并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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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该怎么认定抗税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一般该怎么认定抗税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如何认定抗税罪
1、抗税罪与欠税的区别,欠税,又称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于客观原因超过了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的,欠税与抗税罪在主观上都具有故意性,行为都具有公开性,既欠税人未缴税款与抗税罪的拒不缴纳税款一样,都是行为人明知没有缴纳税款,且毫不欺骗或隐瞒,税务机关也知道其未缴纳税款。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抗税罪具有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欠税、一般并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缴纳或故意暂时拖欠。
第二、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欠税并不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一般表现为消极的。
2、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抗税罪是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一般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多表现为无视税收法规,消极地拒不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或提供纳税资料;或者因发生纳税争议而拒不纳税。对于一般的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处理,构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论处,但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两者的界限在于情节是否轻微。
犯罪情节可考虑两方面内容:
一是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胁的内容;
二是拒缴税款数额大小及抗税次数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为、未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胁言词的;或者数额小且是偶尔为之的,可认为属于情节轻微而不构成犯罪。
3、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错征税款是因税收人员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错误征税的行为,如该减免未减免、应少征却多征以及重复征收等。在该种情况下,如果税务人员坚持征税而引起抗拒缴纳的、不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务人员伤害的,可以按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抗税罪的特点有哪些
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
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抗税罪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抗税罪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抗税罪的
一、什么是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负有交税责任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责任的个人或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成心违背税收法规,以暴力、要挟办法拒不缴交税款的行为。
二、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抗税罪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虽然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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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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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上诉的风险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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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一即将自己创办企业的人,但是创办企业有很多的东西需要我自己学,因为我自己本身学的也是企业管理,但是关于很多东西我还是很欠缺,想咨询一下隐名股东对抗第三人的风险?
[律师回复] 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在我国公司法及其解释中,并未对隐名股东这个名词进行定义和解释。隐名股东,从字面理解即是未披露自己姓名的公司股东,以他人名义对公司进行出资,并享有公司股东权益,但实际股权并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公示的实际出资人。
华律网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鲜少出现“隐名股东”的说法,但事实上从《公司法》的条款中不难解读出,我国《公司法》是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表明,股东因未进行变更登记于工商档案中,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并未否定其作为股东的资格。因此,工商登记并非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及各级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隐名股东多以实际出资人的名字出现,且赋予隐名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主张股东权利的权利。
二、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因种种原因,想把自己隐藏在显名股东之后,我国法律认可了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否隐名股东就可从此高枕无忧了呢?并非如此。事实上,作为隐名股东不仅公司股东权益受限,但却不因此就不需对公司承担与其他股东同样的责任。
1)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在该种情形下,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
2)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行使其股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而隐名股东若要行使股东权益,则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
3)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公司法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隐名股东无法以名义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隐名股东争议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之间可能会产生两种利益。一是公司内部的股东权益,二是公司外部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两种利益相冲突时,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应优先于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在公司外部法律关系中,对隐名股东资格问题的认定,现各法院主要遵从外观原则,注重维护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衡平各方主体的利益,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此审判原则给隐名股东在第三人面前设下一道权利屏障,使隐名股东在善意第三人前面无法以公司实际股东身份进行抗辩,从而要承担丧失公司权益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对股东资格约定不明确,则隐名股东的出资额可能按借贷关系处理。
三、实践中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条件
根据现行法规、案件审理司法解释及实际案例,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条件主要有: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2)隐名股东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认可隐名者股东资格的;
4)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果在以上条件下,还具有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发放分红或认可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加以佐证,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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