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怎么办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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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处理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企业要先向法院申请破产,然后法院会指派破产管理人来清查资产和债务。债权人得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破产管理人会对这些债权进行审核确认。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首先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然后是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怎么办理的

一、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怎么办理的

在破产清算实践中,债权债务的处理遵循着严谨的法律程序。

首先,面临破产困境的企业必须向当地司法机构提交破产申请,同时,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将会指派一名具有丰富经验与专业素养的破产管理人。接下来,这位破产管理人将主导对公司全部资产以及债务情况展开细致全面的清点。作为债权人,您有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向破产管理人报告您的债权情况,同时需附带相关的证明资料来支持您的主张。破产管理人将会依据这些证据材料,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将依照法定的顺序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首先,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将得到优先清偿;

其次,员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将按顺序依次得到偿还;

最后,剩余的部分将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等其他各项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处理严格依法进行。企业须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指派破产管理人清点资产和债务。债权人需在限期内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破产管理人将审核确认。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员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的如何表决

根据法律法规,在未经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得到出席该次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超过半数的支持,同时其所表达的利益应占据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至少二分之一以上。

然而,若依据破产法案中的其他特别条款进行调整,则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会议的各项决议都将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破产清算债务如何追讨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债务的追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执行。首先,破产债务人务必要积极地将各类债权及时向破产管理方进行申报,并且需保证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债权申报资料。在破产清算阶段,债务的清偿次序有着明确的法定规定。当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完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剩余部分将会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第一,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其次,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了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最后,才会轮到普通破产债权。若对破产管理方确认的债权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够得到全额的清偿,而是常常会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式。

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处理严格依法进行。企业须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指派破产管理人清点资产和债务。债权人需在限期内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破产管理人将审核确认。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员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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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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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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