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并完成重整程序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会产生一系列显著的转变。
首先,他们所持有的债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与时间,或许将经历相应的调整。鉴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需依照经过修订的重整计划来逐渐化解他们的债务,而并非如同破产清算阶段那样只需简单地分配现有资产便可解决问题.再者,债权人所享有的对债务人行为进行干预与监督的权力亦有所提升。他们有资格获取关于重整计划的实施进度以及债务人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此外,在重整阶段内,针对债务人特定财产设定的担保权利应予以暂时停止行使。
然而,当其担保品存在任何损害或价值显著降低的危险行为,可能损害到担保权及担保权人利益的话,担保权人仍可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企业破产重整后,债权人权益显著变化:债权实现方式与时间或调整,需按重整计划逐步清偿;监督权增强,可获重整进展及财务信息;担保权暂停,但遇担保物受损,担保权人可诉诸法律恢复行使。
二、破产重整后新发现的债务如何处理?
(一)涉及到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及相关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工伤赔偿费用、丧葬抚恤费用,同时也涵盖了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应全额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偿经费;
(二)破产人需承担缴纳的潜在债务,除了上文提到的多种费用外,还包括企业应向员工个人账户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政策上明确要求所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各种补偿金;
(三)除上述已提及的各项债务之外,破产企业还存在各种未偿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未全额缴付的税务款项;
(四)最后一类,即为通常意义上的破产能赔偿的债务,例如破产企业对供应商或债权人所欠账款。
在破产财产无法完全甚至部分资产去偿还优先考虑的债务时,其赔偿责任将依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重整后债务谁来还
在完成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债权债务的承负方乃完全视乎具体事例而定。通常情况下,针对重整方案中,对于债权债务的清偿皆会有周详的策划与设定。在这个破产重整的艰辛历程里,各级法院会依法指派管理机构对负债企业进行全面的托管和运营处理。管理团队将会全力策划并拟订出一份详实的重整计划书,这份计划可能包含了诸如债务削减、还款期限延长以及债权转换为股权等等多个创新的解决途径。如果成功地执行重整方案,这家负债企业便有望重新步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同时其所负担的各项债务也应当依照重整计划中的相关约定陆续予以偿还。倘若重整方案最终未能获得通过,那么这家负债企业很可能就会面临破产清算的命运,届时其所负担的各项债务将依据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破产重整这一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其具体实施情况必须要以法院的最终裁决以及重整计划书为准绳。
企业破产重整后,债权人权益显著变化:债权实现方式与时间或调整,需按重整计划逐步清偿;监督权增强,可获重整进展及财务信息;担保权暂停,但遇担保物受损,担保权人可诉诸法律恢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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