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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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若想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向公安、检察或法院中的对应部门提出申请。在侦查阶段,应向公安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向检察申请;在审判阶段,则应向法院申请。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措施。通过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确保嫌疑人、被告人能随时接受传唤,避免逃避法律程序。
申请取保候审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吗

一、申请取保候审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吗

针对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当事人既可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请,亦能向人民检察院抑或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具体取决于所涉案件目前所处于哪个阶段。关于侦查阶段的相关事宜,应向公安机关发起申请;

至于审查起诉阶段相关事务,则可行使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的权利;而关于审判阶段,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此外,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等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事人可向公安、检察或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取决于案件阶段。侦查阶段向公安申请,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申请,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措施,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确保其随时接受传唤,避免逃避法律程序。

二、申请取保候审怎么写

首先,被取保候审之人可以提请保证人进行担保

此举是指,被申请取保候审之人为其个人行为付出相应代价,需提交一名品行兼优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作为其保证人。

而保证人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对被保证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和监管义务,确保被保证人随时待命,听从传唤。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保证人大胆违规,保证人未能及时汇报的情况下,保证人将面临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甚至可能会导致刑事追责

其次,另一种有效的方式是通过支付保证金来达到约束目的。

即,对涉及犯罪嫌疑及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案件,申请人必须缴纳一笔数量固定的现金作为抵押,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假如在后期的生活中,他们不幸违反了相关法规,他们所提交的保证金将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违犯程度的不同,责令其写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以及逮捕等惩罚措施。

最后,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负面行为的申请者来说,他们应该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得到保证金的全额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需要律师吗多少钱一天请问

关于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进行取保候审的问题,答案并非绝对,但从实践来看,如果有律师的介入,将大幅度提高申请的成功几率,并确保整个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然而,律师所收取的费用并非以天数为计价单位,而是根据多个方面的考量来综合评定,例如事例的复杂程度、所在地理位置以及律师本人的执业年限与声誉等等。通常情况下,在取保候审阶段聘请律师所需支付的费用可能会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因此,在挑选律师时,我们不能仅仅关注费用这一单一因素,而应该更加重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建议您可以向多位律师咨询,了解他们各自的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然后经过全面比较之后再做出最终决策。此外,还需特别留意,律师收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免陷入不合理的收费陷阱。

当事人可向公安、检察或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取决于案件阶段。侦查阶段向公安申请,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申请,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措施,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确保其随时接受传唤,避免逃避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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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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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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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第二十六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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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纳保证金。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第九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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