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的处罚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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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纠纷中,虽然没有直接惩罚民事欺诈的法律条文,但是如果遇到欺诈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欺诈行为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要求欺诈方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因为欺诈而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害者有权请求撤销该法律行为,并要求欺诈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预期利益损失。
民事欺诈的处罚有哪些内容

一、民事欺诈处罚有哪些内容

实际上,在涉及到民事纠纷方面,通常并没有直接对民事欺诈给予惩罚的法律条文。

然而,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运作过程中,当存在欺诈行径时,权益受损的一方有权利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或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推翻由欺诈手段所构建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有权力要求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向他/她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若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被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进行撤销。倘若由于欺诈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实施欺诈的一方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不仅涵盖受害者因为欺诈行为所承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可能因此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民事纠纷中,虽无直接惩罚民事欺诈的法律条文,但受害者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欺诈行为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要求欺诈方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一方因欺诈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受害者有权请求撤销,并要求欺诈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

二、民事欺诈的认定和处理是什么

若有一方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迫使另一方在未能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且并非基于自愿的前提下做出了决定或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应被判定为欺诈性动作,且这类欺诈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应当予以否认。

在此种情境下,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以对欺诈结果进行撤销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涉及到民事欺诈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首先,作为欺诈行为的实施者,当事人必须负起返还财产的责任,也就是将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的财物归还给被欺诈的受害人

如果因为欺诈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欺诈者除了要履行返还义务之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其中既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涵盖了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法规则中,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受害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由欺诈行为所缔结的合同。

除此之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欺诈行为的当事人施加民事制裁措施,如罚款等。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欺诈行为本身的性质、欺诈者的主观故意、受害人是否存在误解以及欺诈行为与受害人做出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

在民事纠纷中,虽无直接惩罚民事欺诈的法律条文,但受害者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欺诈行为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要求欺诈方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一方因欺诈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受害者有权请求撤销,并要求欺诈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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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签订合同的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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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救济。因此,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面。
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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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3)由于诉讼时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无效合同2年后就会变为有效,由违法变为合法。这种后果的出现与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2、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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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 O 一年十一月七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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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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