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由谁做出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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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被发现犯罪、有受害者或证人指控、现场有证据表明其犯罪行为、涉嫌逃避法律责任、可能毁灭证据、身份不明或涉嫌系列犯罪,那么他们可能会被拘留。在检察院的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嫌疑人逃避法律或可能毁灭证据,检察院也有权拘留嫌疑人。
刑事拘留由谁做出

一、刑事拘留由谁做出

刑事拘留的决定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针对现行罪行或严重犯罪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公安机关有权立即实施拘留

1.正在准备进行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行为结束后立即被发现;

2.被害人或在场证人确证其犯罪事实

3.在个人周围环境或居住场所发现确切的犯罪证据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现场或逃避法律责任等方式掩盖罪行;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人员;

7.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对于检察院自行调查的案件,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现场或逃避法律责任等方式掩盖罪行;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有权决定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决定。现行犯或重嫌疑人在以下情况将被拘留:犯罪时被发现、有受害者或证人指证、现场有证据、涉嫌逃避法律、可能毁灭证据、身份不明或涉嫌系列犯罪。检察院在调查中,对逃避法律或可能毁灭证据的嫌疑人也有权拘留。

二、刑事拘留多少天移交检察院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拘留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期限通常为十天,但对于特殊情况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期可能会延长至14天。

同时还需注意的是,拘留期内含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2、公安机关对于已被拘留的人员,若认定其需要进行逮捕诉讼程序的,应在拘留结束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并请求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

3、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后,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得到通知后立刻放被拘留人员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可以通过律师

在刑事拘留的期间内,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委派或者聘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在此关键阶段,律师能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可以迅速地与嫌疑人进行会面,深入了解事例的具体情况,并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以及必要的心理支持。此外,律师还需要向嫌疑人详细解释他所拥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律师同样也有权力向负责调查此案的相关机构了解涉嫌的罪名以及事例的其他相关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例如,若发现调查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律师有权代表嫌疑人进行申诉或控告。总的来说,在刑事拘留阶段委托律师,将有助于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为接下来的诉讼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刑事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决定。现行犯或重嫌疑人在以下情况将被拘留:犯罪时被发现、有受害者或证人指证、现场有证据、涉嫌逃避法律、可能毁灭证据、身份不明或涉嫌系列犯罪。检察院在调查中,对逃避法律或可能毁灭证据的嫌疑人也有权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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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律师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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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某银行因为所有权保留并未设立登记制度,无法获知该设备的真实权属情况,只能相信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在提供贷款后获得该设备的抵押权,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其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三要件。同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也就是说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物的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他物权,显然银行善意取得的设备抵押权合法有效。  
其次,在肯定了银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后,本案实际上是动产抵押权追及力能否对抗所有权保留效力的问题。所有权保留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所确立。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而抵押权的追及力, 衍生自物权之追及性,物无论辗转流通到何人何地,物权人均可以向占有人追索、主张权利。物权的追及性是物权的基本特性之一,抵押权归属于担保物权,也就具有追及力。即指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不因抵押物的分割、转让而受影响。  在物权理论中,在他物权合法存续期间,所有权并不能优先于他物权。银行的抵押权属于他物权,他物权的存在形成了对所有权的限制,具有了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又依抵押权之追及力,抵押物所有权即使经过让于,抵押权人在原则上仍得追及抵押物的所在,对其现在的所有权人主张抵押权。因此无论设备的所有权是否原属机械公司,并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种现象在民法理论上又称为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的规则。实际上赋予抵押权一种追及的效力,就是为了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使抵押人可排除所有权人直接追至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使其救济权利的途径简洁易行。  
最后,更进一步说,机械公司的所有权保留是否仍然有效还有待商榷。在执行程序中,合同中所有约定的权利都必须经过确权才能被予以强制执行。而机械公司当初在时诉请中只是要求纸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而未根据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诉请纸业公司返还设备,判决结果也仅要求某纸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并未对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作出肯定或以此确定机械公司对设备的取回权和优先受偿的权利。又因一案不再诉,所以在此次诉讼中机械公司实际上在提出诉请时已放弃了所有权保留条款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其物权权利的性质在程序上已转为一般债权。机械公司享有的货款债权当然更不能对抗银行享有的他物权。  综上,本案某银行进贤支行应优先受偿。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的流转过程将日益复杂,围绕物的流转所产生的所有权和他物权的竞合也会频繁发生。本案中的所有权保留人为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已经合理的设置了法律屏障,但最终未能确实保障自己的权利。因为在涉及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问题上,仍有出卖人权利延伸之保护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笔者建议尽快建立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以切实维护和平衡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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