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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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破产或关闭时,其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要是没违法,企业破产是因为市场风险,通常不需要承担个人责任。但要是涉及违法行为,或者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那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公司破产后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公司破产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面临企业破产或关闭的状况时,法定代表人所可能被迫承担的责任取决于多种复杂情况的呈现。基于普通情况来看,法定代表人若并未涉及任何触犯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公司的破产乃源于正常可预见的市场经济风险,那么该位法定代表人通常并不需承担个人的连带责任

然而,若是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出现了非法抽逃资金资产转移等严重违规行为,从而直接引发公司破产;或者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个人担保等特殊情形,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面对企业破产或关闭时,其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若未违法且破产因市场风险,通常不需承担个人责任。但若涉及非法行为或为公司债务个人担保,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二、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当某家公司宣告破产之际,其所背负的债务将由公司所有的现有资产予以全额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乃具有完全自主意志的法人实体,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理所当然地由公司的出资方承担。

因此,即使公司面临破产困境,债务依然应由公司的现有资产加以清算和偿付。

对于公司而言,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除了享有自身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外,还有权独自行使法人财产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必须用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所有的债务责任。

在全体股东承诺共同承担所有债务的前提下,破产财产在先行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之后,才会依据以下的优先顺序进行偿付:

首先,应当先用于支付破产人所拖欠职工的工资金额、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款项等;

其次,再用于支付应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再次,需要支付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上述内容之外的社会保障费用及税务;

最后,才轮到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尚不能覆盖同一顺位的清偿需求,则应对各个要求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按照本企业职工的平均薪酬标准计算。

依照破产程序,在宣布破产之前,应尽职履行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之义务。

关于公司财物(不包括抵押物)处置所得收入的使用,应遵循如下优先级顺序:

首先,应从这些收益中扣除破产费用、员工薪资及安置所需费用;

其次,如果仍有结余,则需将之用于缴纳此前未缴纳的税款。

若以上两项费用均没有支付完成,那么剩下的资金将由全体债权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受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有偿付款项仍有剩余,此时全体股东应按照各成员的出资比例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破产后债权人起诉

在面临公司宣告破产之际,债权人有权利对此进行追究并向破产企业提出民事诉讼,进而强制对方履行所负之债。然而,我们不得忽视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方的所有财产将会依据特定的排列顺序进行公平分配,以确保各债权人权益均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若在此情形下,破产企业的股东因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公司资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对该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出资额度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倘若破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过失,给债权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债权人亦可依法对破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具体的诉讼对象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因此,在决定采取行动之前,债权人最好能够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法定代表人面对企业破产或关闭时,其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若未违法且破产因市场风险,通常不需承担个人责任。但若涉及非法行为或为公司债务个人担保,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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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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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变形。为此,黄某多次通过物业公司和陈某及A公司联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均未果。无奈之下,黄某至要求判令A公司恢复承重墙,赔偿损失,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委托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包括自承重墙)或在墙体开设(扩大)洞口,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但陈某认为,自己也不知道A公司拆除了承重墙,也不是自己让A公司拆除的,所以自己没有责任。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陈某作为1至2楼的业主,其与3楼的所有权人黄某为相邻业主,双方之间构成相邻关系。陈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保障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的法定义务。在A公司违章拆除承重墙时,陈某应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陈某在黄某通过物业公司告知A公司的行为时,仍消极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陈某明显存在主观的故意,而非其所谓的不知道。故陈某理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以积极、具体的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负有法定义务的陈某以的方式,放任A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可见,A公司与陈某以作为与相结合的形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最终导致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了损害结果。陈某和A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承重墙破坏承包人和房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案情黄某为某住宅楼3楼业主,该住宅楼的1至2楼的所有权人是陈某。陈某是一个私营企业主,这几年收益不错,所以将1至2楼全部买下。2006年,陈某将两层楼一起出租给了A公司,A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动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黄某住房的结构变形。为此,黄某多次通过物业公司和陈某及A公司联系,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均未果。无奈之下,黄某至要求判令A公司恢复承重墙,赔偿损失,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委托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包括自承重墙)或在墙体开设(扩大)洞口,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但陈某认为,自己也不知道A公司拆除了承重墙,也不是自己让A公司拆除的,所以自己没有责任。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陈某作为1至2楼的业主,其与3楼的所有权人黄某为相邻业主,双方之间构成相邻关系。陈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保障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的法定义务。在A公司违章拆除承重墙时,陈某应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陈某在黄某通过物业公司告知A公司的行为时,仍消极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陈某明显存在主观的故意,而非其所谓的不知道。故陈某理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以积极、具体的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负有法定义务的陈某以的方式,放任A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可见,A公司与陈某以作为与相结合的形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最终导致承重墙被拆除,相邻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了损害结果。陈某和A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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