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和诈骗罪哪种更严重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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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哪个更严重,这可不能一概而论,得看犯罪情节、涉案金额这些因素。它们在构成要件和量刑上都有点区别,合同诈骗一般涉案金额大,量刑可能会稍微重点。不过,定罪量刑还是得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节。
合同诈骗和诈骗罪哪种更严重

一、合同诈骗诈骗罪哪种更严重

关于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严重程度问题,我们不能轻易地做出一般性的概括,这主要是因为其严重程度其实是由多种具体因素所决定的,例如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等等。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两种犯罪在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方面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其中,合同诈骗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当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并且涉案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而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从而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一般而言,如果在犯罪情节和涉案金额都相同的情况下,相较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或许会略微加重。

然而,实际上,任何涉及到定罪量刑的问题不应该仅仅依据某几个特定的因素来进行,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并权衡所有相关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严重程度不能一概而论,其取决于犯罪情节、金额等因素。两者在构成要件和量刑上存在差异,合同诈骗通常涉案数额大,量刑或略重。但定罪量刑需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节。

二、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如何界别认定?

在对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进行区分和辨识时,需参照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明确了解自身并未具备合同履行的实际能力或者相应的担保措施,若明知此点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动机,刻意采用欺骗等手段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甚至是自然人缔约从而获取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那么便应当被视为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处以刑事惩罚;

其次,对于个人而言,即使自身仅具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提供少量担保,尽管已经竭尽全力,但是由于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合约义务,此时应该按照合同纠纷加以处理;

再次,若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然而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却依旧利用欺骗等手法与他方订约获利,而且涉及金额相当庞大,对对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类情况则应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对此类事件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由对方要求赔偿,这些涉案人员已经将骗取的财物退还,可以在判刑角度上予以适当减轻处罚;

最后,如果国有单位或是集体经济组织具备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其相关负责人为了获取对方的信赖并与之签约,却故意夸大其履行能力,并且在合约生效之后虽然付出极大努力去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仍然没有达成预期效果,这类情况也应视作合同纠纷来进行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的界定条件包括什么

在法律范畴内,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这两种行为存在显著差异。前者可视为刑事犯罪,通常的界定条件需满足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其次,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例如,行为人可能会虚构自己的单位身份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亦或是在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等方式。相较之下,后者则属于民事违法行为,界定条件主要体现于故意向对方当事人传达虚假信息,或者隐瞒实际状况,以诱导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意愿表达。然而,这种类型的欺诈行为一般并无侵占对方财物的恶意企图。两者之间的核心差异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即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属于对方的财产的意图。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严重程度不能一概而论,其取决于犯罪情节、金额等因素。两者在构成要件和量刑上存在差异,合同诈骗通常涉案数额大,量刑或略重。但定罪量刑需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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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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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2)虚设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制造准备履约的假象,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4)携款逃匿。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货物后立即低价倾销,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性质容易认定。

5)其他方法。
、虚构合同标的。
、利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取定金、违约金。
、取得财物后大肆挥霍的。
、拆东墙补西墙。可见,随着经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现代化,会不断出现新的合同诈骗的手段。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走私和盗窃哪个更严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和都有各自的量刑,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定,离开具体的案件谈孰轻孰重,没有多大意义。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淫秽物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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