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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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利用职务收受回扣可能构成受贿罪,违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公职人员主动索要或非法收受财物,均被视为受贿。如果违规收受回扣,将被按照受贿罪处理,具体刑罚将根据受贿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也可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会被没收财产。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怎么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怎么处理

鉴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的行为极有可能触犯我国的刑法规定,即受贿罪。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这一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地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将此作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这种行为被视为受贿罪。

然而,若该公职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且这些收入都归他个人所有,那么就应按照受贿犯罪来进行处理。针对这类行为的严惩力度,则需要全面考量受贿金额的大小以及受贿情节的严重性等多方面因素。若受贿金额达到较大规模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而当受贿金额极为庞大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时,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至于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也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更为严重的情况下,若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损失,那么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利用职务收受回扣可能构成受贿罪,违法者将受《刑法》处罚。刑法规定,公职人员索取或非法接受财物,均视为受贿。若违规收受回扣,将按受贿罪处理,刑罚依据受贿金额及情节严重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并没收财产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哪些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擅自滥用职位于自己谋求私利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上意味着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相关的种种方便条件。

这种“职权”是指个人在其职务和岗位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实际权力;

而提到的“便利状态”并不等同于直接行使职务或岗位的权限,它更倾向于是借助个人享有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是通过他人的职务或地位上所获得的便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利用职务之便贪占罪名怎么判

在职业岗位上不当使用其职权谋取私利行为,极有可能触及法律层面的贪污犯罪问题。对于该类型犯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者所涉及的贪污钱款数额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判断。若贪污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贪污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然而,如果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另外,如果贪污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最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所有情况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的种种表现,例如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协助破获相关事例,也将对最终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具体定罪量刑,必须要全面考虑到事例中的各种证据以及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利用职务收受回扣可能构成受贿罪,违法者将受《刑法》处罚。刑法规定,公职人员索取或非法接受财物,均视为受贿。若违规收受回扣,将按受贿罪处理,刑罚依据受贿金额及情节严重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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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输送者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关联程度,如果相关性很低,可以推翻前述推定;

二,输送利益的价值与通常的人情往来是否相当;

三,利益输送者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疏密程度,尤其考虑后者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前的因素。前述《解释》一方面强调上级与下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求收受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并要求“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就是为了排除合法的人情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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