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后是否可以调解案件
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当事人依然有机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实际上,在许多不同性质的案件中,法院都会尽力推动并引导各方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环节,以此实现高效且和睦地解决各类纷争的终极目标。相较于其他解决途径,调解具备诸多显著优点,例如可以极大程度上减少当事人的时间与金钱耗费,缓和纠葛已经严重突出的双方紧张关系,以及促进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更加贴合实际情况与各自期望的解决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诉讼启动后,当事人仍可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法院常推动调解,旨在高效和睦地解决纷争。调解优点显著,如节省时间和金钱,缓解双方紧张关系,助当事人达成符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二、立案后是否可以撤诉
诉讼程序启动之后,当事人仍然有权选择撤诉。
但需注意,若涉及民事与行政诉讼范畴,当事人在法庭未正式开庭前皆可提出撤诉请求;
然而如若针对刑事诉讼范畴,仅限于公民自行发起的案件中,当事人方可提出撤诉申请;
反之若为政府提起的公诉案件,则无法进行撤诉。
然而,同样需要格外关注的是,若出现下述几种情形之一,刑事诉讼程序是可以终止的:(一)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判定为非犯罪行为;
(二)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
(三)根据国家特赦法批准的赦免刑罚;
(四)属于刑法中只有告知方才有权追究的犯罪案,若未告知或已经撤销告知方;
(六)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类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立案后是否过追诉时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刑事事例得到正式立案之后,基本上就不需要再深究追诉时效的问题了。追诉时效主要指的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时间,也就是说一旦相关事例被正式立案,那么刑事追究的程序也就随之启动,此时追诉时效便会自动停止计算。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之后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也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另外,如果受害者在追诉期限之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并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话,同样也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总的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事例的正式立案都会对追诉时效产生阻断性的影响。
诉讼启动后,当事人仍可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法院常推动调解,旨在高效和睦地解决纷争。调解优点显著,如节省时间和金钱,缓解双方紧张关系,助当事人达成符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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