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等于羁押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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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和羁押,虽然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但性质和时长还是有差别的。 刑事拘留,一般是公安或检察院为了调查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的一种短期限制自由的措施。这主要是为了让他们配合调查,防止串供、逃跑或者毁灭证据。但通常不会超过37天,除非案件情况特殊,需要延长。 羁押就不一样了,它是司法机关正式逮捕后,将罪犯收监的状态。这意味着嫌疑人已经被认定有罪,要等待审判。羁押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直到案件结束或者罪犯被判刑。 所以,刑事拘留和羁押虽然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但一个是临时性的,一个是确定性的;一个是为了调查案件,一个是为了等待审判。
刑事拘留等于羁押吗

一、刑事拘留等于羁押

刑事拘留与羁押并非相同概念。

首先,刑事拘留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自行管辖之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面临法定紧急状况之际,其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手段。

其次,羁押则是指在司法机关做出正式逮捕决定或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并执行完毕逮捕程序后,将罪犯重新收监的一种状态。

最后,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相较于羁押,拘留在时间上更为短暂,一般为37天以内;而羁押期限则可能会持续更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和羁押有区别,前者是公安和检察院为调查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对嫌疑人实施的短期限制自由措施,通常不超过37天;后者是司法机关正式逮捕后,将罪犯收监的状态,羁押时间可能更长。

二、刑事拘留等多久才可以判刑

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多久方可判刑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为14天,最长期限为37天;

逮捕和调查阶段通常持续2个月左右,最长可达7个月之久;

审查起诉环节则一般耗时一个半月到两个半月不等;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审判期亦为一个半月到两个半月之间。

若涉及二审程序,则一般需要再花费一个半月到两个半月。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人员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应在其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刑事拘留等待退赔期间要找律师

拘留待审期间,委托律师在实体法意义上具有十分关键且必要的影响。在紧要关头,律师能立即介入有关诉讼,全面掌握相关事例资料,并为此类人员提供细致入微的法律咨询方案以及操作指南。律师将有机会与被拘留者面对面交谈,深入了解具体涉案过程,传达亲属的关怀和问候。此外,律师亦熟练运用法律技巧,从多维度地理清退赔事宜在事例中的重要性及深远影响,设法为当事人赢得最有利于其权益的裁判结果。特别是在明确退赔程序中,律师能协助民事当事人与相应执法机构展开沟通交流,以确保退赔方式与金额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最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原则。综上所述,律师的积极参与有助于维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审理事例公正性及提升诉讼过程的高效性。

刑事拘留和羁押有区别,前者是公安和检察院为调查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对嫌疑人实施的短期限制自由措施,通常不超过37天;后者是司法机关正式逮捕后,将罪犯收监的状态,羁押时间可能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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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
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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