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人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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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的身份至关重要。他们是公诉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他们的权益。通过合法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人的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人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代理人的身份显得尤为重要。他们代表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人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益,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所赋予的限度之内,积极地从事各种维护合法利益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代理人的身份显得尤为重要。他们代表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人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益,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所赋予的限度之内,积极地从事各种维护合法利益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且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无需判处有期徒刑或免于处罚者,人民检察院可自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人民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同时对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及冻结等措施进行解除,释放相关财产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刑事诉讼法证人不愿意出庭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证人若不愿出席法庭将对案件审判产生重大影响。面对此类困境,我们可以实施以下几种策略:首要任务是探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真实原因并试图解开他们心中的疑虑;其次,我们有必要向证人详细阐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倘若证人仍然坚持不出庭,我们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这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然而,如果证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无法亲自到场,如身患重疾或路途过于遥远等,我们也可以考虑采用视频等远程技术手段进行作证。总而言之,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在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代理人的身份显得尤为重要。他们代表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人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益,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所赋予的限度之内,积极地从事各种维护合法利益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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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2、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亲自代理的义务,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发生,不得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代理;报告事务,代理人应将处理诉讼事物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被代理人;保密义务。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享受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2、义务: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纪律和秩序;在代理权限内依法活动,不得越权。
三、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依法享有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向人民提讼;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义务:依法承担自诉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四、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有行使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有提起反诉的权利;有权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2、义务:在被告被讯问和审判时,有到场的义务;应被告的要求,有为其担任辩护人或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依法承担被告人应承担的义务。
法定诉讼代理人能代理被代理人所有的诉讼行为吗
[律师回复] 我国,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必终结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进行调解。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诉,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一方面人民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求采纳为满意回答,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同时、提起反诉等: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或应诉,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如。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诉讼中
法定诉讼代理人能代理被代理人所有的诉讼行为吗
[律师回复] 我国,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必终结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进行调解。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诉,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一方面人民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求采纳为满意回答,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同时、提起反诉等: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或应诉,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如。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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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权诉讼,如何提起代位权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如何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受诉无管辖权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中止代位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仅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如果行使代位权的结果足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就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这是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超出这一范围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即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什么是代位权诉讼,如何起诉代位权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如何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受诉无管辖权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中止代位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仅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如果行使代位权的结果足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就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这是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超出这一范围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即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诉讼代理人与公司诉讼代表人是同一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代理人与公司诉讼代表人是同一人吗问题解答如下,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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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在中国民事与行政诉讼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一,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亲权和监护权;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产生于职务上的职权与职责。

二,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对象是法人。

三,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代理职责,而且还须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无诉讼行为能力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终代表法人履行职责,不管是否发生诉讼。

四,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

五,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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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有怎样的规定?
1、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未成年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规定法定代理人制度.2、除了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证人也有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有在场权、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不需要被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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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代理诉讼原告是否写代理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理诉讼原告是不是写代理人
写民事书的时候,原告是不可以写成代理人的,代理人是代理人,原告是原告,两者是不有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原告怎样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他们可以委托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存的人,以及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司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为当事人行使诉讼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条件。
当事人委托自己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首先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书应该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委托代理即告成立。如果委托人是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这是为了保证委托书的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及诉讼的进行。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某个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当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律师,并在其同意后,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如果当事人不能指名要求某位律师为自己做诉讼代理人,或者被自己指定的律师未能同意与自己签订委托合同,也可以要求该律师事务所为自己任意指定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后,要向该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用(具体数额视案情而定)。然后,将双方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交给人民法院审查。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如果委托二名律师,可以授与他们同样的代理权限,也可以分别授与不同的权限。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是可以变更的,可以扩大或缩小,代理权变更后,应通知人民和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解除委托,但也应书面告知人民。并由人民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书范本
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份;
三、其他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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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吗
诉讼代理不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诉讼代理基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代理,若是依旧不知道诉讼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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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哪些人可以做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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