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之后,即便未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也并非必然会面临入狱的境地,具体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证据材料的充足与否。若案件所掌握的证据已然确凿且充分,犯罪事实清晰明确,那么即便当事人尚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他/她仍有可能被送回监狱服刑。然而,倘若证据存在疑点或是案件本身错综复杂,那么当事人很可能会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或者是被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申请并获批取保候审后,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意味着必入狱。需考虑案件实情及证据充分性。若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晰,未签署者仍可能被判刑。但证据存疑或案件复杂时,可能维持取保候审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条件有什么
为使犯罪嫌疑人家属能够顺利执行取保候审程序,需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包括但不仅限于(一)对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二)若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产生的;
(三)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或者是孕妇以及哺乳期内的母亲这些特定群体,采取取保候审也可不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四)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属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亦需采取取保候审的举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公安局谁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主管机关通常为公安部门。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具备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各类案情实际,对其实施相应的取保候审决断。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1)可能被适用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告人;(2)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无法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被告人;(3)由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无法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事件仍未得以妥善处理,并因此需要实施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在事件后续的审理过程中,该事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那么检察机关同样享有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力。
在申请并获批取保候审后,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意味着必入狱。需考虑案件实情及证据充分性。若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晰,未签署者仍可能被判刑。但证据存疑或案件复杂时,可能维持取保候审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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