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小三能得到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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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者通常难以获得赔偿,因为第三者与已婚人士的关系是违反公共道德和婚姻价值观的。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第三者不知情且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可能会在有限范围内获得赔偿,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评估。
什么情况下小三能得到赔偿

一、什么情况下小三能得到赔偿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通常情况下第三者难以获得赔偿。这是因为,他们与已婚人士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往往被社会大众所谴责,视作违反公共道德准则以及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观。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夫妻双方都负有相互忠诚、尊重的责任。而第三者的出现,往往会破坏这种稳定的婚姻关系,给合法的婚姻带来伤害。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例如第三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已婚人士建立了感情联系,并且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侵犯,那么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他们或许能够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但是,这样的情况极为罕见,而且还需要结合多种具体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者通常难以获得赔偿,因其与已婚人士的关系违反公共道德和婚姻价值观。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如第三者不知情且权益受严重侵犯,或许能在有限范围内获补偿,但需综合多种因素评估。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要求,若被判定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者能够满足同时存在如下条件,则可得到缓刑判决:

首先,其犯罪行为应属于情节轻微境况,其次,必须流露出真诚悔过之意,再次,必须确保缺乏再犯类似罪行的潜在风险,最后,不得判定缓刑将会给所住社区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未满十八岁的年轻人、处于孕期的女性以及年华已至75岁的长者,由于他们具备特殊身份与社会责任,故控方必须给予特别关注并在可能情形下给予缓刑判决。

此外,缓刑期间的犯罪者,虽已得到从宽处理,但所判之附加刑仍然需严格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告敲诈

敲诈勒索乃严重犯罪之一,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在实践中,可依法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类: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这种胁迫来逼迫受害者交付财物;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为了成功地追究敲诈勒索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若您怀疑自身遭受了敲诈勒索,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者通常难以获得赔偿,因其与已婚人士的关系违反公共道德和婚姻价值观。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如第三者不知情且权益受严重侵犯,或许能在有限范围内获补偿,但需综合多种因素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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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小孩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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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周岁以上的孩子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双方都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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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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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不能行使留置权
《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该规定系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是物权法未对适用范围作出枚举性规定,只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按照其规定。
如果法律基于某种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按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约定。
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也是允许和认可的。
二、什么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债务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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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只要是有违法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还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做了以下答复:“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这一复函虽然并未明文废止,但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文废止,而使得这一复函,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并无任何意义。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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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辈可以取得老人遗产的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孙辈可以取得老人遗产的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子女先去世,老人的遗产可由孙辈代位继承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被代位继承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样的拟制血亲。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
3、代位继承只发生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中。
二、子女后去世,老人的遗产也可由孙辈转继承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1、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2、转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不仅包括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老人在世时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孙辈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孙辈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也可适当分得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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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情况下当小三法律赔偿怎么算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第三者,其法律赔偿如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夫妻双方理应履行忠诚之责。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部法典并未就涉及第三者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若发现配偶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作为受害方的原配可以通过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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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是哪些情况
1、重婚。
依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依此,已经被判处重婚罪的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自不必说。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婚?最高人民1994年12月14日曾有《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依此,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号)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了上述批复。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的关于重婚罪的相关案例得知,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多认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条规定:“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举轻以明重,此条显然已默认“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被重婚吸收)。实践中,参考各地高院一些相关规定,持续稳定同居的期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以上。此条规定非常狠,只认可了持续、稳定的同居(如与被),排除了多发性通奸、经常性出轨、间歇性开房、习惯性嫖娼、、多夜情等(即所谓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多种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3、家庭暴力。依《婚姻法解释一》
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规定比《婚姻法解释一》更加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的情形,应当说前进了一小小小小步。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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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什么情况可以获得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什么情况可以获得抚养权问题解答如下, 争取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首先,协商解决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2、不满两周岁的孩子
考虑到小孩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3、两周岁以上的孩子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双方都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等。
4、十周岁以上的孩子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离婚哪些情况可以获得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哪些情况可以获得抚养权问题解答如下, 争取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首先,协商解决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2、不满两周岁的孩子
考虑到小孩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3、两周岁以上的孩子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双方都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等。
4、十周岁以上的孩子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非法用工工伤待遇: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的职工或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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